“船舶垃圾”才是规范的名称。
《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5号令)均称之为“船舶垃圾”,仅有《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17号,即四部委文件)称之为“船舶生活垃圾”。
“船舶垃圾”的定义出自《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具体内容见本标准附录A)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I、III、IV、VI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JT/T 879-201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对“船舶垃圾”的定义与之相同。
“船舶生活垃圾”的定义出自《JTS/T 175-2019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船舶工作人员和乘坐人员在船上的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但不论是GB3552还是JTS175,对其的英文翻译均为Garbage from Ships,且前者对船舶垃圾的描述中包括了生活废弃物,据此推测,“船舶垃圾”是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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