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27日,看到某海事局公众号刊登一个案例,船舶未悬挂应急拖缆被立案调查。为了探究真相,用了整整一个下午,重新把本案中涉及的规定都梳理一遍。如果有不同看法,请留言告知。
一、案例经过(网络原文,隐去具体单位名称)
近期,海事局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石化码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宝**”轮(载重吨27500)正在卸载乙二醇,外舷首、尾均未放置应急拖缆,可在《船岸安全检查表》中船方却是勾选着已检查,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轮船员心存麻痹侥幸心理,未认真核对检查表中应急拖缆事项,未放妥应急拖缆即开始卸载作业,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轮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部门给出的依据是:《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给出的罚则是(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安法竟然对船东罚款5万以上!真是没想到!这也引起了小编的兴趣。为了深入了解,决定开始深入查证。
二、原文中观点
1.什么是应急拖缆?
应急拖缆,在日常使用中习惯叫做"防火缆"、"fire-wires",通常是钢丝缆,其作用是一旦船岸任何一方发生严重的火灾、爆炸或船舶主动力失效时,仅凭外来的拖轮就能把有关船舶迅速地拖离至安全区域,以减少损失。
2.应急拖缆配备和布置要求。
原文观点: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国际油轮和油码头指南》等规范对于应急拖缆主要有以下要求:载重吨不小于20000液货船要求配备。
三、小编的查证结论
1.应急拖缆≠应急拖带装置。
执法部门可能混淆了两者,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设备设施。
2.关于应急拖缆
应急拖缆(防火缆)是船舶靠泊码头期间的一项安全措施,按小编多年经验,安全措施是不会规定在SOLAS公约中的。应急拖缆主要是在码头、船舶发生火灾危险时,紧急拖离船舶的应急方式。在国际层面,应急拖缆的要求出现在《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之中,该指南由国际航运协会(ICS)、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和国际港口协会(IAPH)联合编写。
以前,小编在油码头工作多年,现在已经离开将近10年。当时,对应急拖缆的问题,曾和多名外国船长聊过,说很多国家不要求施放这个拖缆。因为,在实践中有多名船员或码头工人,因此受到伤害。小编在陪同石油公司检查官检查时也听到类似消息。
另外,《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属于建议性质,其中的很多要求,不能作为执法部门管理的依据。
3.关于应急拖带装置
应急拖带装置是船舶失去动力情况下,靠拖船进行拖拽的形式,其艏部装置可兼作单点系泊(SPM)。国际层面,对于应急拖带装置的要求来自SOLAS公约,国内层面如《国内技术法规2020》2-1.5.1.3规定:载重量不小于20000t 的每艘液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船,应配备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 篇第3 章要求的应急拖带装置,其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4.应急拖缆的国内法依据变迁
在规章层面,曾经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2010年废止)有过此项规定,第22条规定“首尾外挡应备妥应急拖缆”。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没有查证过,在国家层面,只有这部规章出现过应急拖缆的要求。
在国家标准层面,《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18434-2001)在附录中出现了“是否正确放置应急钢丝拖绳?”正文中没有出现;在《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 18180-2000)6.11中规定“装卸货期间,船舶应在艏艉备好应急拖缆。”
在制定《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的替代标准《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过程中,征求意见稿曾明确要求施放应急拖缆,其4.13.2规定:应急拖缆应挽牢在船舶系缆桩上,绕桩圈数不应少于 5 圈,拖缆应通过导缆孔松至舷外,拖缆的眼环应保持在距离水面 1m~2m 附近。
《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正式文本于2022年12月29日颁布,并定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在这个文本中,改变了征求意见稿的强制性要求。改成:当岸方 要求布置且具备自行拖离条件时, 船方应布置应急防火拖缆, 便于应急时拖船在没有船员介入的情况下将船舶拖带离泊位, 应急防火拖缆的设置应满足设置要求。同时,在船岸检查表中也取消了这一项。
也就是说,是否需要布设,要根据码头是否有此要求,如果没有此要求,不需布置。个人感觉,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四、结论
1.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布设应急拖缆做出明确规定;
2.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正文中没有出现要求布设应急拖缆的要求;
3.即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的《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对布设要求是根据码头的情况而定,如果码头没有要求,可以不布设;
4.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属于建议性指南,即使有规定,也不能作为国内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虽然我没有查证,但是我感觉应该雷同于国内标准规定,因为我认为国内标准是参考国际指南制定的。)
5.未布设应急拖缆,只能按照未按规定填写《船岸检查表》处理。该如何处理,今天有点累脑子,没时间去查证了,以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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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防火缆,必须要布设吗?为船员揭开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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