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提示】《油船在港安全作业要求》(GB 18434-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实施。该标准替代《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18434-2001),成为油船在码头作业的强制性标准。
对此问题,各位船友一定引起重视。如果违反这个标准,可能会被处罚。因为,无论是《海安法》还是《海环法》都明确规定要遵守此类强制性的标准。
一、《海安法》《海环法》等法律法规对标准的引用
1.海安法对强制性标准的借用
海安法第7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海安法61条: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处罚非常严厉。具体处罚额度是:对船东5万-50万,对船长5000-5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证书6-12个月,直至吊销。(见海安法第108条)
【观点】虽然海安法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估计也不好执行。因为国家标准规定的特别详细,如果违反任何一条都要罚款5万以上,显然不贴合实际。小编以为海事部门也会酌情考虑,如果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可能教育教育就行了。但是这只是小编的美好愿望,具体人家怎么执行,咱说了不算,我们还是好好遵守为妙。
2.海环法对强制性标准的借用
海环法第70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观点】在海环法罚则中没有找到相关处罚条款,但是由于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庞杂,除了海环法,还有防污条例以及大量的交通部规章,特别是交通部规章,规定了很多海环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大家一定要引起注意。
比如小编随机查询了一部规章:《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里面就有很多引用标准实施处罚的条款。
第21条规定: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如果违反,则依据第47条处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1.标准的类别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按是否强制执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性标准。
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相关管理标准,简称为GB,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补充。例如《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18434—2001)对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提出了详细的操作要求,弥补了《海安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不能事无巨细的弊端。
行业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一行政管理领域内统一实施某项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例如《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JT/T 786—2010)等等。
2.国家标准的地位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船舶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的工作,但是法律又不能事无巨细,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在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制定了大量涉及船舶安全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海事行政管理、船公司自身管理的重要依据。
3.国家标准的效力
据《标准化法》第14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所以,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但是,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特殊规定,不对当事人产生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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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在港安全作业要求》即将替代《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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