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范围与船舶定义

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 1.1.1 规则适用范围 1.1.1.1 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国际海...

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

1.1.1 规则适用范围

1.1.1.1 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一切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注意:是指 以及适用于措辞均为严格定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或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水域)中”:包括接触水面和不接触水面(非排水状态),但不包括潜水状态,英文原文为upon,意为“在(水)上”;

“连接” :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

适用的船舶包括 在海面航行的潜水艇、抬离水面的气垫船、在水面航行的水上飞机、拖航中的钻井平台、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战争时期军用舰艇、执行公务的政府公务船、失去控制的船舶、执行任务中的辑私艇、搁浅的船舶、渔船

不包括在水下潜航的潜水艇、超低空飞行的飞机、在船坞修理的海船、我国加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时作出保留的我国非机动船

另一缔约国(全面执行规则)国籍的非机动船进入我国某海港水域时:应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的地方规则

1.1.1.2 可制订特殊规则的水域和制定特殊规则的机关

2.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可制定特殊规定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 这些特殊规定应由有关主管机关 制定

1.1.1.3 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与公海相连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域,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在某国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地方规则,但地方规则未尽事宜,仍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 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1.1.1.4 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错误说法: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不但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还应该显示所在国政府为其制定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其它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仅显示其政府规定的队形灯是不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不但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还可以显示所在国政府为其制定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IMO可以采纳某国在其沿海水域设立的分道通航制区域

规则第一条4款,是针对规则第十条“分道通航制”而言的,在解释时需联系第十条1款的规定。在理解和执行规则时应充分注意:

规则第十条仅适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

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除第十条外,《规则》其他条款仍然适用该水域(只要该分道通航制处于规则适用水域);

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船舶都应遵守主管机关为其制定的特殊规定。

 

1.1.1.5 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信号规定

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某种特殊构造和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等方面的规定,而需要遵守其他的另行规定,应经有关政府确定

有关政府有权为其管辖下的任何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制定有关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的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的规定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军舰如果无法设置后桅灯,只要其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置后桅灯

航空母舰可以不把桅灯装设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1.1.1.6 我国加入避碰规则公约时的保留

我国的非机动船在我国管辖海上水域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等联合制定的有关非机动船航行安全暂行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并应执行有关的地方规则,无需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我国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中的非机动船包括: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船舶

不包括:机帆并用船舶、一船主机故障处于被拖航中、一船主机或舵机故障后停车漂航、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的船舶

1.1.2 一般定义

1.1.2.1 船舶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根据《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的规定,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关于“船舶”定义的错误说法:从事海上运输任务的各类船筏;除科学考察船、政府公务船、军舰以外的一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的各类船筏.一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排水船筏

定义:“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包括(不限于,与定义有区别):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和非排水船舶、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政府公务船、军舰、非排水船舶 、地效船、海船、内河船、非机动船、非商业用途的私人游艇、划桨船、独木舟、摇撸的船舶 (除宇宙飞船外,通常全选)

1.1.2.2 机动船定义

2.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是指(定义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定义

 关于“机动船”的错误定义: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任何可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包括: 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某船用帆行驶,同时用机器推进,并使用曳绳钓捕鱼,该船应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在航机动船

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则不属于规则(1415条)所指的机动船

注意规则第3条冠以: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规则第3条定义的机动船并没有实际意义,机动船所指的具体对象需要根据规则上下文来判断。规则全文(不包括附录)共有25处引用“机动船”。3条:限于吃水的船舶;10条:帆船与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的对象;1415条、17条、18条、19条(备车);号灯与号型、声响及灯光信号(18处)

1.1.2.3 帆船

3.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关于帆船的定义: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错误定义:任何可以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所有驶帆的船舶;所有可以驶帆的船舶;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正在用机器推进的船舶;任何以风为动力的船舶,包括同时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下述说法正确的:如果一在航帆船未装有推进器,即使该船不在驶帆,也应视其为帆船;如果一船使用机器推进,无论该船是否驶帆,均不应视其为帆船;

对于既未驶帆(可以驶帆)、又未使用机器推进(装有机器且可使用)的船舶,尚无权威说法。

1.1.2.4 从事捕鱼的船舶

4. “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使用的渔具: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

结果: “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

错误说法:

使其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 使其不能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使其不能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 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正在用曳绳钓捕鱼的船舶不属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一般定义”中所指的“从事捕鱼的船舶”

1.1.2.5 水上飞机

5. “水上飞机”一词,包括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水上飞机”不包括:水面上迫降的遇险飞机、非排水状态的气垫船、非排水状态的地效船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但不属于规则适用的船舶,只有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才按(规则适用的)船舶论。

1.1.2.6 失去控制的船舶

6. “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原因: 某种异常情况,异常情况可理解为非常规或非设计状态

失去控制的结果: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包括:主机损坏,失去动力;舵机损坏,无法保持航向;帆船处于无风遇急流;船舶遇到大风浪,使其无法变速变向;船舶发生火灾,船舶正在按灭火要求进行操纵;正在走锚的船舶;船舶碰撞后,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船舶

不包括:船舶遇到大风浪;机帆并用船处于无风遇急流;舵机损坏抛锚抢修的船舶;碰撞后船体破损抢滩的船舶;船舶发生火灾,但火灾已经得以控制,船舶可正常转向和变速;搁在礁石上的船舶;船舶遇到恶劣天气,主机降速顶风滞航的船舶;锚泊船在起锚过程中突然锚机故障,而另一舷的锚和锚机均处于正常状态;自动操舵系统发生故障,而正在使用“应急舵”的船舶;罗经、雷达等导航设备均无法处于被正常使用的船舶;船舶正在从事疏浚航道。

失去控制的船舶存在于在航中 

下列说法不正确:由于人为的疏忽,导致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的船舶,均不得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人为的疏忽,导致走锚的船舶,均不得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船只要其主机和舵机处于可用状态,任何情况都不应将其视为失去控制的船舶

1.1.2.7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7.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因: 工作性质 ,可理解为设计状态或常规状态,不包括捕鱼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结果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不包括:正在从事罗经校对工作的在航船舶、正在从事测速操纵船舶、锚泊中上下船员的船舶、、锚泊中并靠在一起进行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

其中3)、(6只能存在于在航中。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如果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未受到限制者,则不属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即使拖带作业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锚泊后也不再属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1.2.8 限于吃水的船舶

8. “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机动船

限于吃水的原因:由于吃水和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关系,更主要的是可航水域的宽度而不是水深

限于吃水的结果: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为判断依据。

限于吃水只能存在于在航状态。

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机动船属于规则(1415条)所指的机动船),属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所指“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中安全航行的船舶”

错误说法:由于水域的宽度太窄,致使一船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则该船即为“限于吃水的船舶”;由于通航密度太大,致使一艘深吃水船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则该船即为“限于吃水的船舶” ;由于水域的水深太小,致使一艘深吃水船舶舵效很差,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则该船即为“限于吃水的船舶”; “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中安全航行的船舶”指的就是“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所指“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中安全航行的船舶;由于吃水和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船舶,则该船即为 “限于吃水的船舶”

1.1.2.9 在航

9. “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搁浅

规则把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四种状态

下列情况中的船舶处于在航:用锚掉头; 走锚;起浮后的搁浅船;停车并已不对水移动;离泊时,最后一根缆绳解脱;

下列情况中的船舶处于锚泊状态:与另一锚泊船并靠中;锚泊中,为抑制船舶的偏荡,持续地使主机保持微速前进; 

下列情况中的船舶处于系岸状态:第一根缆已带上码头,离泊时最后一根缆绳尚未解掉。

船底部分坐浅海底的船舶处于搁浅状态。 

1.1.2.10 长度和宽度

10. 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指船舶的最大长度和最大宽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定义的船舶“长度”是指:最大长度或总长度(Loa)。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定义的船舶“宽度”是指:最大宽度

1.1.2.11 互见

11. 只有当一船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Vessels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 sight of one another only when one can be observed visually from the other.

互见的定义是:只有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在互见中。

手段:视觉,包括望远镜

条件:能看见

判断事实上,能看见看见为前提

属于互见的情况:两船相互以视觉看到时;一船能以视觉看到他船时;一船能用望远镜看到他船时;雾中两船接近到一船能看到另一船;能见度不良时,两船接近到相互看见时;夜间一船看见另一船的号灯

不属于互见的情况:一船只能用雷达测得他船时;能见度不良时,一船听到他船的雾号,尚未发现他船时;雾中两船距离很近但一船只能见到他船影子,看不清轮廓;一船仅通过VHFAIS得到他船动态

下列说法正确:互见存在于任何能见度情况;不管当时能见度如何,只要一船能用视觉看到他船时,即可认为两船已处于互见之中;

下列说法错误:互见,是指在能见度良好的条件下,两船用视觉相互看见时;只有当两船用视觉相互看见时才应可认为两船业已处于互见之中;只要一船能发现另一船的存在,则应认为两船已处于互见之中。

1.1.2.12 能见度不良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造成能见度不良的原因: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其他任何类似原因。       

能见度不良的结果:能见度受到限制。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能见距离小于5海里时为能见度受到限制;能见距离小于23海里时为能见度不良。(中远“雾行规定”能见距离小于35海里时为能见度不良),但从定义的角度,规则未作定量规定

关于“能见度不良”的不正确说法:包括在狭水道的弯头两船被居间障碍物遮蔽而相互看不见的情况 ;包括任何原因两船不互见的情况;能见度不良是指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能见度不良是指由于任何原因,致使两船无法用视觉相互看见;能见度不良是指由于雾、霾、雨雪等原因使能见度受到限制因而使

1.1.2.13 地效船

13. “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有关“地效船”的正确说法: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在起飞、降落过程中,部分时间仍然在水面上航行;

无论“地效船”处于何种状态,均属于“地效船”,但在不同状态下,其责任不同。

有关“地效船”的错误说法:如果其不在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或起飞、降落过程中,则不属于“地效船”;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但在贴近水面飞行的状态,应视其为水上飞机;只有其不在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或起飞、降落过程中,才属于“地效船”。

  • 发表于 2023-06-0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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