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鱼儿在网上游荡时,看到两个案例性质基本相同,却使用了不同的依据。感到奇怪,于是开始胡思乱想。
一、具体案例
【案例1】近日,执法人员在对一艘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提供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缺少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及相应的符合性确认书(有点长,不太明白)。于是,对该轮实施了滞留措施,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该轮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来自某MSA公众号)
【案例2】近日,MSA两名安检员在海滨油库码头对某轮开展FSC检查时发现船上安装多台使用含氢化氯氟烃(R22制冷剂)的分体式空调,而船上未持有并记录《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认为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条和第33条之规定,并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5条之规定实施处罚。(来自信德海事公众号)
二、提出疑问
小鱼儿不懂里面的技术问题,所以只谈法律问题。先提出疑问:为什么都是缺少了“防治空气污染”方面的证书,一个用《海上交通安全法》,而另一个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按理说,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啊!
三、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两点疑问,小鱼儿开始顺藤摸瓜,查找相应的法条。
【案例1分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是单位或个人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适用该法。明显不适用于对大气的污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希望业内专家给予指点。
执法人员认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3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也就是说,“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及相应的符合性确认书”,应当属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这是个专业问题,小鱼儿比较外行,不知从何查证,也不知道MSA有没有类似的证书清单?但是,凭常识来讲,“碳强度”应当属于大气污染方面的内容,不应当属于“海洋污染物”,进而不能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如若哪位业内专家知道,请告知:防治大气污染的证书,为什么归类到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之中?
【案例2分析】同样是缺少大气污染方面的文书《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本案却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执法人员认为船方违反了第《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3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第33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也就是说,第9条规定了船舶应当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具体清单由海事部门公布;第33条规定了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持有相应证书。一个是应当取得,一个是应当持有,但从逻辑上讲,无论是取得、还是持有的证书都应当包含在清单之内。小鱼儿查了清单,但是没找到《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所以本案不应当适用这一条款。
另外,在MSA公布的清单中,前言说明中明确指出:涉及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应当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同样的问题,《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是防治空气污染的文书,到底适用哪个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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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配备《船舶能效计划》《消耗臭氧记录簿》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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