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是什么大案子,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正是因为经常发生,所以更具有代表性。
【案情】内河船,配员证书要求驾驶员、轮机员各1名,检查时被发现轮机员无证书。执法部门依据缺少配员,对该船实施处罚。
【问题】为什么不依据轮机员无证处罚?
【理论分析】轮机员无证--配员不足,两者形成想象竞合,因为轮机员无证,所以导致配员不足。对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而处罚。
当然了,此类问题,有的人也认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理由是,轮机员不足不一定导致配员不足,比如多配了一个轮机员等等原因。本人对这种观点不认同。
【配员不足分析】
主要包括《内河交通安全条例》《船员条例》两部法规,里面规定的比较乱,需要仔细甄别。
❤对公司的处罚:《内河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对船长的处罚:《船员条例》第5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
❤汇总:对公司是1-10万,对船长是2千-2万。
【船员无证分析】
法条规定的挺乱的,需要考虑多重因素,比如法律冲突问题、地方特殊政策等。
❤对公司+船长的处罚:《内河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的处罚:《船员条例》第5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对船东的处罚:《船员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汇总:《内河条例》第66条,分别规定了对责任人+船东的处罚;《船员条例》第53、55条分别规定了对船长、船东的处罚。所以处罚对象有3个:船东、船长、责任人(本案是轮机员)。但是,对于船东的处罚,两部条例都有规定,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内河条例》(2019修改)。
【处罚额比较】
1.配员不足。依据《内河条例》对公司是1-10万,依据《船员条例》对船长是2千-2万。
2.轮机员无证:依据《内河条例》对公司是1-10万,对无证轮机员是2千-2万;依据《船员条例》对船长是2000-2万。
【结论】两者择一重而处,应当以“轮机员无证”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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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员无证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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