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的基本情况亚太地区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TOKYO MOU)于 1993 年 12 月 1 日在东京由 16 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主管当局共同签订,并于 1994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
目前,TOKYO MOU共有 18 个成员,具体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斐济、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瓦努阿图、越南。TOKYO MOU 组织机构如下:¾ PSC 委员会(Port State Control Committee):是 TOKYO MOU 的执行机构;¾ 常设秘书处(Tokyo MOU Secretariat):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在日本东京;¾ 亚太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Asia-Pacific Computerized Information System (APCIS)):设在俄罗斯海参崴(Vladivostok),负责 PSC 检查信息的交换和管理。
亚太地区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TOKYO MOU)TOKYO MOU 第九次修改稿已于 2005 年 11 月 8 日通过,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备忘录文本主要由八个部分和一个附录组成:¾ 总则¾ 相关指导性文件¾ 检查、纠正和滞留程序¾ 信息提供¾ 培训¾ 组织机构¾ 修正程序¾ 行政性规定¾ ANNEX I: 成为正式成员的标准。
检查间隔期按照备忘录总则中的要求,TOKYO MOU 的目标是在其所覆盖区域内检查的船舶总量达到本区域内营运船舶总量的 75%。一般情况,船舶接受了 TOKYO MOU 成员检查后的六第个月内,其它 TOKYO MOU 成员不会对这艘船舶进行检查。这样的检查间隔期不适用于目标因素分值高的船舶和被列为优先检查的船舶。
目标船舶的选择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TOKYO MOU 正式将船舶目标体系(SHIP TARGETING SYSTEM)作为确定优先检查船舶的一个工具。各目标因素对应一定的分值,按照船舶对应的目标种类得到总分值,然后以分值的大小确定船舶检查的先后。船舶目标体系(SHIP TARGETING SYSTEM)计算方法。
优先检查的船舶不论船舶目标因素分值如何,有下列情况的船舶将被作为优先检查的对象:¾ 被港口当局通报的船舶;¾ 被相关方(船长、船员,任何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人或组织)就船上生活和工作环境或船舶防止污染进行投诉的船舶;¾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缺陷的船舶;¾ 引水或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安全航行缺陷的船舶;¾ 装载危险或污染货物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船舶;¾ 船舶被滞留后,未得到港口国允许,擅自开航的船舶;¾ PSC 委员会公布的优先检查的船舶种类。
申诉备忘录第 3.15 条给予了船公司或其代表在船舶发生滞留时的申诉权利。申诉可通过官方渠道向滞留港口国提出,各港口国的申诉程序和主管机构各不相同,这些信息可从各国海事网站中获得。另外船东/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船舶的船旗国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向滞留港口国提出申诉。若对滞留港口国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滞留日起三个月内向 TOKYO MOU 秘书处(secretariat@tokyo-mou.org)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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