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案例:某轮在锚地,接到靠泊指令,起锚前打开1号、2号、3号货舱舱盖,并保持上述舱盖开启状态至靠妥泊位,该船存在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相关款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罚款3500元。
对此案例,我提出一点疑问:从锚地到码头是否需要做开航前自查?
我们先看一下相关法条。“开航前自查制度”的要求出自于《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42条。该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从法条可以看出:①这项制度的名称是“开航前自查制度”,“开航前”,是否可以解释为航次开始前?我认为这种理解应该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从锚地起锚到泊位,不属于“开航前”。②自查时间是“离泊前”,“离泊”是不是意味着离开泊位?而泊位,是船舶“泊”的位置,可能是固定式泊位、栈桥式泊位、浮筒等,反正不是锚泊。
以上理解都是基于文义,不知道在实务中也是这样解释?如果我的理解正确,那么从锚地起锚开始靠泊码头这一刻,既不属于“开航前”也不属于“离泊前”,就不需要进行“开航前自查”。当然也就谈不上填写《开航前自查清单》了。其实,我们从《自查清单》的具体内容(比如“证书、文书是否齐全”“配员是否满足”等)也可以看出,它是应用于航次开始前的检查要求,对于航次中间锚泊再开航的行为不适用。为了确认我的观点,我特意咨询了一位资深船长,对我的观点表示赞同。
结论:从锚地起锚靠码头,不需要进行“开航前自查”。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开航前自查”和“开航前检查”。前者出自《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后者出自《船员值班规则》。开航前自查是一项制度,检查内容通过检查表的形式体现;后者是一项开航前准备工作,要求“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相关法条:
关于开航前自查制度,主要文件有两个,一个是交通部颁布、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一个是交通部海事局于2017年7月20日颁布的《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①《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42条第1款: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第53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国籍船舶实施开航前自查 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为每条船舶编制《XX 轮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航运公司编制《自查清单》时,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对《自查清单》的有效性负责,并注明调整理的理由。二、航运公司应当将船舶开航前自查纳入公司管理,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效实施;体系内公司应将相关要求纳入体系管理。《自查清单》应装订成册,并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三、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
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并按要求填写《自查清单》。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开航前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开航前自查要求落实到位,保障船舶安全。
五、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本通知的宣贯工作,并及时通知辖 区有关航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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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从锚地到码头没做“开航前自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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