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接受安全检查,被检查出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记载错误(注:记载错误涉及垃圾、油类的排放作业,如果不涉及就转换成另一问题)。对于两本法定文书记录错误,应该罚一次还是两次?存在两种不同观点A和B,并发生激烈的争论。
A:罚两次,因为两本文书记载错误,属于两件事,应当分别处罚。
B:罚一次,因为两本文书都属于防污染文书,虽然属于事实上的两件事,但是属于“法律上的一件事”。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所以只能罚一次。
A:什么是“法律上的一事”?
B:就是违反了同一个法律条款。
A:这么说,就不能属于“法律上的一事”,因为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分别由不同法条进行规范。在国际上,虽然都属于MARPOL公约,但是分属不同章节,在国内亦是如此,分属于技术法规的不同条款。所以,这并非“法律上的一件事”。
B:虽然两本法定文书分别由公约、技术法规的不同条款进行规范,但是从处罚法定方面讲,他们违反的是同一法条,即:《海环法》第63条(海上)/《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内河);且处罚条款都是《海环法》第8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9条。在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都是同一个条款的情形下,只能处罚一次。
A:你的意思是认定违法行为时,“违反同一个法条”,视为“一事”?
B:是的,这也是判别“一事”最简单的一个方式。
A:你说的有道理。但是这种情况下怎么适用处罚裁量基准啊?因为裁量基准都是根据记录错误次数或者期限来界分的。
B:这个问题我也没想好,我想采取两本文书错误次数累加的方式是合理的。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分别处罚,只能处罚一次。
A:裁量基准的适用确实需要研究。那根据你的判断,如果“航海日志”和“垃圾记录簿”记录错误,又该罚一次,还是两次呢?这两本文书,可是违反了不同的法条啊!
B:时间不早了,这个问题留待下次讨论吧!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如果是在内河,因为对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关于垃圾的收集与处理记录,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不同条款,所以,是否应当适用“一事不二罚”,仍值得探讨。
A:太麻烦了,不过我明白你的观点了。①在海上以及内河,如果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关于排放的记录错误,应当罚一次;②在内河,如果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关于收集和处理的记录错误,因为规定在不同条款,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B:关于法定文书记录错误如何处罚,相关规定比较繁杂,真的需要特别关注。也期待有关专家的指教!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63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87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
第60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89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海上裁量基准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警告/1000-2000元 |
一般 | 1.船舶1次污染物处置情况未记录,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无法判定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次数但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船舶正常营运),同时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3.污染物处置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不足3次),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4000元 |
1.船舶多次污染物处置情况未记录,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无法判定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次数但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持续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船舶正常营运),同时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3.污染物处置记录错误或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4000元-1万元 | |
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且船舶不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同时因证据灭失亦无法证明其是否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 1-2万元 | |
1.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内河裁量基准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 8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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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油类记载错误,罚两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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