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VTS用户指南(VHF08频道)

关于公布《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VTS 服务指南-(中国)-(洋浦交管中心)》的通告 为适应洋浦港发展需要,更好地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海南海事局制定了《洋浦船舶...

关于公布《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VTS 服务指南-(中国)-(洋浦交管中心)》的通告

 

为适应洋浦港发展需要,更好地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海南海事局制定了《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VTS 服务指南-(中国)-(洋浦交管中心)》,现予以公布,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洋浦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

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洋浦 VTS 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浦 VTS 区域)

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洋浦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洋浦

VTS 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在洋浦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必须按照《VTS 服务指南-(中国)-(洋浦交管中

心)》的规定向洋浦 VTS 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一)客船;

(二)外国籍船舶;

(三)危险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四)从事拖带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船舶动态报告包括驶入报告、进港报告、抵港报告、变化报告、开航报告、活动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洋浦 VTS 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人员遇险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洋浦 VTS 中心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损坏、失常、移位、漂失,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洋浦 VTS 中心报告。

第七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按照《VTS 服务指南-(中国) -(洋浦交管中心)》 的规定向洋浦 VTS 中心报告。

第八条 洋浦 VTS 中心的工作和守听甚高频通讯频道为 08(VHF CH 08),备用频道为 65(VHF CH 65)。船舶报告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条 船舶在洋浦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除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适

用于洋浦 VTS 区域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洋浦 VTS 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船舶交通组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在规定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时,应征得洋浦 VTS 中心同意。

第十二条 船舶在洋浦 VTS 区域内应选择公布的锚地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三条 任何船舶不应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内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的,应立即向洋浦 VTS 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作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作业前通报洋浦 VTS 中心。

第十五条 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保持 AIS 的正常使用并正确显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船舶在洋浦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洋浦 VTS 中心规定的 VHF CH 08 上保持守听,并遵守无线电通讯秩序。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洋浦 VTS 中心必要时可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 告及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洋浦 VTS 中心可提供上述信息。

第十八条 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遇恶劣气象环境等导致航行困难时,应船舶请求,洋浦 VTS 中心经评估后可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或航行安全建议。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报告洋浦 VTS 中心。

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洋浦 VTS 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条 洋浦 VTS 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有关救助、打捞或污染清除等信息,并协助进行救助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洋浦 VTS 中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洋浦 VTS 区域是指 L1、L2、L3 报告线与海岸线围成的通航水域:

L1 报告线为 A 点(19°52′22″N、109°15′20″E)与 B 点(19°52′18″N、108°54′24″E)的连线;

L2 报告线为 B 点(19°52′18″N、108°54′24″E)与 C 点(19°37′59″N、108°54′28″E)的连线;

L3 报告线为 C 点(19°37′59″N、108°54′28″E)与 D 点(19°38′03″N、109°07′33″E)的连线。


附件 2

VTS 服务指南-(中国)-(洋浦交管中心)

一、VHF 程序

(一)分区

洋浦 VTS 区域为 1 个区,工作守听频道为 VHF CH 08,备用频道为 VHF CH 65。 在洋浦 VTS 区域内的船

舶应呼叫洋浦交管中心,并在 VHF CH 08 频道上保持守听。

(二)其他频道

国投(洋浦)油气储运有限公司 VHF CH 15 / VHF CH 79

中石化(香港)海南石油有限公司 VHF CH 74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 VHF CH 12

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 VHF CH 14

(三)VTS 区域

洋浦 VTS 区域是指 L1、L2、L3 报告线与海岸线围成的通航水域:

L1 报告线为 A 点(19°52′22″N、109°15′20″E)与 B 点(19°52′18″N、108°54′24″E)的连线;

L2 报告线为 B 点(19°52′18″N、108°54′24″E)与 C 点(19°37′59″N、108°54′28″E)的连线;

L3 报告线为 C 点(19°37′59″N、108°54′28″E)与 D 点(19°38′03″N、109°07′33″E)的连线。

二、船舶报告

(一)适用船舶

1.客船;

2.外国籍船舶;

3.危险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4.从事拖带的船舶;

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6.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二)驶入报告

1.报告时机:驶入洋浦 VTS 区域;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船舶(船名、呼号)、船位、吃水、货物及其他信息。

(三)进港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进入航道前;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船舶(船名、呼号)、船位等。

(四)抵港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抵达泊位或锚地;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船舶(船名、呼号)、船位及完成时间。


(五)变化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锚位、航行计划等变化;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变化的项目。

(六)开航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离泊、驶离航道或起锚前;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船舶(船名、呼号)、动态和下一港。

(七)事故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人员遇险等紧急情况;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事故细节。

(八)异常情况报告

1.报告时机:发现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船舶(船名、呼号)与异常情况。

(九)活动报告

1.报告时机(应在以下行动之前和结束后报告):

1.1 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1.2 试航、试车和校正磁罗经;

1.3 航道内拖带或测速;

1.4 非锚地水域以外锚泊;

1.5 释放救生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1.6 在锚地并靠或过驳;

1.7 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1.8 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船舶(船名、呼号)、船位及其他信息。

三、引航

(一)引航报告

1.报告时机:引航员登离轮;

2.报告:洋浦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VHF CH 08,备用频道 VHF CH 65;

4.报告内容:登离船名、时间、位置、引航员姓名等。


(二)强制引航船舶

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引航员登离点

1.洋浦港 1 号(离轮点):

19°48′48″.0N、109°04′12″.0E,半径 0.4M。

2.洋浦港 2 号(登轮点):

19°49′00″.0N、108°56′24″.0E,半径 1M。

3.洋浦港 3 号(登离轮点):

19°45′00″.0N、109°07′18″.0E,半径 0.2M。

4.洋浦港 4 号(登离轮点):

19°43′12″.0N、109°05′30″.0E,半径 0.4M。

5.洋浦港 5 号(登离轮点):

19°44′24″.0N、109°02′36″.0E,半径 0.4M。

6.洋浦港 6 号(登离轮点):

19°40′48″.0N、109°08′48″.0E,半径 0.2M。

7.洋浦港 7 号(登离轮点):

19°50′30″.0N、109°08′00″.0E,半径 0.2M。

8.洋浦港 8 号(登离轮点):

19°46′48″.0N、109°02′00″.0E,半径 0.2M。

9.洋浦港 9 号(登离轮点):

19°43′48″.0N、109°08′12″.0E,半径 0.2M。

四、提供的服务

(一)信息服务

(二)助航服务

(三)交通组织服务

五、其他信息

在洋浦 VTS 区域内,雷达不能有效覆盖以下区域:

(一)码头前沿水域;

(二)神北三港池和儋州湾水域(红色标记水域)

六、获取信息途径

(一)相关信息发布网站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网站:http: / / www.hn.msa.gov.cn /

(二)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联系电话:86-0898-68626002

图文传真:86-0898-68666526


2.洋浦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0898-36993270

图文传真:86-0898-36980906

3.海南省船舶引航站

联系电话:86-0898-68682625

图文传真:86-0898-68651948

资料来源:海南海事局

 

  • 发表于 2023-10-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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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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