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海事局公布了《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为便于各位船友充分把握《修订稿》的精神,及时了解减轻处罚的界定标准,以便于合理运用减轻处罚的规则,保障自身权益,我对常见的几个违法行为做一详细分析,供各位参考。
今天分析“配员不足”如何适用减轻处罚这一问题。
1.执法实践中,配员不足很少适用减轻处罚
对于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依据《内河条例》第65条,对船舶所有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现行处罚裁量基准,缺机工水手的最低罚款1.5万,缺驾驶员的最低2万。在网上搜索相关处罚案例,发现一般情形下罚款3万,从轻处罚的罚款1-1.5万,没有找到减轻处罚的案例。
比如:案例①2023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油源66”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2023年10月18日从宜昌云池港至车阳河港航行期间,缺一类大副一名,罚款3万!
案例②2023年06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康发5108”轮登轮检查发现:该轮在2023年6月24日从武穴临时锚地开往长江港务码头这个航次中缺一名一类三副,事后该船积极配合,主动配齐了所缺船员,故从轻处罚1.4万!
同样是缺少驾驶员,案例①罚款3万,适用了一般情节处罚;案例②适用了从轻处罚,罚款1.4万,从轻理由是积极配合、主动配齐所缺船员。我们先不讨论这个理由是否合适,但结果是处罚额度少了。我想说,在案例①中难道船舶不配合吗?难道没有主动配齐所缺船员吗?所以,掌握一点法律常识,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其实也很简单。
各位船友请注意,如果因为配员不足被处罚,只要配合调查、主动配齐就可界定为从轻处罚情节。《修订稿》也明确了这一点。
2.为什么没有减轻处罚的案例?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以下实施的处罚。根据《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减轻处罚不能低于法定幅度最低额度的1/10。也就是说,对于“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最低额度是1000元。
在实践中,为什么没有或者是极少出现减轻处罚的案例呢?我想主要原因是执法部门无法把握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比如,现行裁量基准虽然规定了减轻处罚的额度,但是没有界定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所以,作为基层的执法者来说,不敢轻易的去尝试。
现行裁量基准为什么没有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其根本原因可能在于《行政处罚法》本身将从轻和减轻条款合并成一个条款,让执法部门无所适从。作为行政处罚基础法的《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对减轻和从轻做出区分,让执法人员如何区分?!
《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修订稿》基准首次明确了减轻处罚的情形
《修订稿》不但明确了减轻处罚的额度,而且比较明确界定了减轻处罚的情节标准。
注:情节①是指:a.主动交代本船或他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b.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具有2种法定减轻情节。
情节②是指:a.检查前,主动告知缺配员的违法事实,降低或者消除危害后果,并提供关键性证据;b.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1种法定减轻情节。
同时,《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情节,即:1.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配齐所缺船员;2.发生事故的,积极配合减轻危害后果;3.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减轻情节分析:
情节①一般都做不到,因为要求违法者交代本船或者他船的其他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交代本船其他违法行为,我想正常人是不会做的,所以为了节省几千块钱只能去举报其他船舶,这似乎有点不道义,一般人也不会做。
情节②就容易做到了,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主动交代配员不足,然后罚款几千元了事,也很划算。当然了,这里面可能也有风险,万一执法人员不检查配员呢!所以,没有无风险的收益,关键是把握好时机!我绝不是替违法者开脱,仅是就事论事而已。现在很多船员反映配员不足,已经严重影响船舶安全,希望各位船东体谅船员之辛苦,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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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如何裁量:内河配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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