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和设备的维护若干误区

0 引言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是保障船舶适航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就船舶和设备维护而言,有相当数量的航运公司在体系文件及活动中均存在若干误区,...

0 引言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是保障船舶适航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就船舶和设备维护而言,有相当数量的航运公司在体系文件及活动中均存在若干误区,轻则未能使船舶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重则发生机电故障甚至引发事故险情。剖析误区并有效规避,确保船舶和设备维护到位对提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船舶类型、船籍港、航行区域、装载货物性质等因素的不同,船舶和设备的维护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的航运公司而言未必具有普适性,各公司存在的误区也不尽相同,以下的分析归纳仅为提供借鉴,实际运用中需加以甄别。

1 部分船舶设备应制定预防性维护程序而未制定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1]第10.1节载明:“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也作出类似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汇编》[3]书中阐明应制定预防性维护程序的项目包括:船体及上层建筑,安全(包括救生)、消防及防污设备,航行设备,通信设备,锚泊和系泊设备,主机和辅机,舵机,管系和阀门,探测系统,污水泵、压载水泵及分离系统。对于配置起重设备、货物装卸设备、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也应制定相关设备的维护程序。

从审核实践中发现,对于规模较小的航运公司,体系文件中往往存在船舶设备维护程序覆盖性不够的缺陷,而且经实船审核验证,未被维护程序覆盖的设备往往处于较差的技术状况,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 部分船舶设备未配备充足备件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汇编》[3]指出,各种程序应保证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并应包括参考条款以及充足提供维护工具、技术资料、备件和物料等;然而审核实践中,由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相关规定或虽熟悉相关规定而从节约成本出发,导致体系文件中相关备件的配备规定不符合要求。

譬如:某公司管理的船舶为入级CCS的无限航区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龙骨安放日期为2004年;公司体系文件规定船舶主柴油机配备的备件为主推力轴承、气缸阀件、密封垫片和填料各1套,但事实上公司管理的船舶适用《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1》[4],而根据该规范,其船舶主柴油机备件还应配有一套主轴承、气缸套、气缸盖、连杆轴承、活塞、喷油泵、喷油管、扫气系统、空压机等。

另有部分公司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提供备件方面将采纳上述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在此种情况下也应遵照执行。

3 部分船舶设备未按照适当的间隔期检查

判定船舶设备的检查周期是否适当,仅仅依据制造商的操作维修手册或行业指南是不够的,更关键的是该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强制性的规定。

譬如:某公司体系文件规定所属船舶风雨密及水密装置每月检查一次,而其船舶每月通常靠离数个港口,此种情况下其检查周期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5]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373号)[6]明确将船舶风雨密及水密装置状况纳入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也就是每次离泊应检查,周期远比体系文件规定的为短。

再如:某公司体系文件规定所属船舶救生艇艇机应每月进行运转试验,该公司所管理船舶为国内航行海船,上述文件规定与公司船舶所适用的强制性文件冲突;《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7]第4篇第3章第5节3.5.1.3规定“每周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只要环境温度在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均应进行运转试验”,即艇机试验的周期应为每周而非每月。

事实上,一旦公司体系文件对某类设备检查周期的要求远低于强制性文件要求时,该类设备状况往往难以保持良好状态,前述公司所属船舶在安检中也被发现分别在风雨密设备及艇机启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公司的体系文件审核中也会被认为是不符合项。

4 部分船舶关键性设备附属装置未安装或故障

船舶关键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及舵机,绝大多数公司体系文件中都会阐明对其检查维护的要求,但在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上往往有欠缺。

安检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大型内河船舶存在两项滞留缺陷:一是“主机操纵台附近应急停车装置未安装(故障)”;二是“驾驶室/机器处所舵机工作油箱低液位声光报警装置未设置(故障)”。查该类船舶所在公司的体系文件,通常并无对上述装置的相关要求,尽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8]第5篇第2章2.2.12.2规定“靠近主机操纵台处,应设有迅速切断燃油或其他有效的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应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第5篇第2章2.2.15.3规定“舵机工作油箱应设液位计和低液位报警装置,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低液位报警装置应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

公司体系文件的缺失、关键性设备附属装置的缺位易导致险情或事故,未装有舵机工作油箱低液位报警装置的船舶,因工作油箱缺液而导致舵机失控的险情屡见不鲜。

5 部分船舶设备故障后报告和处置不当

ISM规则[1]10.2规定:“任何不符合规定情况得到报告,并附可能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NSM规则[2]也作出类似规定。

通常,航运公司体系文件均会对船舶设备故障方面的报告作出相应规定,但相当多文件仅聚焦于对内报告而忽略了对外报告;以国际航行船为例,《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综合文本2004》[9]第I章总则第11条载明:“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该船的安全或其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影响时,该船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如果该船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东还应立即向该港口国主管当局报告。”事实上,忽略了对外报告往往会危及公共水域的通航安全,即使侥幸安全抵港,一旦在港口国检查中被发现,通常会被滞留;2022年10月,外籍船N轮计程仪故障未报告在抵中国S港接受港口国检查时被滞留即为例证。

公司体系文件中对设备故障时的纠正措施通常会作出规定,包括对设备的修理或更新,甚至更换其他型号,却忽略了对设备的变动通常应征得船舶检验机构同意。譬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7]第1篇第2章第3节2.3.2规定:“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未经同意,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应变动。”以安检中常见的船舶实配VHF型号与船检证书记载的不一致为例,该缺陷往往还伴随着VHF功率不符合要求、备用电源未连接等衍生缺陷,还可能因与电台执照记载的型号不一致而被处罚。

此外,尽管通常公司体系文件文件会规定设备故障时应附可能的原因,但在实际的原因分析中往往忽略了对根本原因的分析或人员执行体系文件偏差方面的分析,导致故障重复出现。

6 结束语

尽管船舶和设备的维护工作千头万绪,但只要航运公司熟谙强制性规定,结合船舶和设备特性,正确把握原则,完善规范流程,有效规避误区,就能妥善维护,减少乃至避免设备故障的发生及其不利影响,在保障船舶安全的同时提升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林智斌,邬权杰.浅谈船舶和设备的维护若干误区[J].航海,2023(05):65-67.

作家简介:

林智斌,甲类船长,高级工程师,主任审核员

  • 发表于 2023-11-1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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