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内河船舶垃圾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船舶垃圾的作业情况应按照要求记入《船舶垃圾记录簿》。
2 垃圾和垃圾管理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垃圾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1)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
2)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3)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有关垃圾的操作,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执行。
3 垃圾种类
对于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分类如下:
1)厨余垃圾;
2)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
3)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
4)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4 《船舶垃圾记录簿》条目
4.1 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上记录:
4.1.1 当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
.1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 港口或设施,或船名
.3 排放的垃圾的种类
.4 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以千克计)
.5 船长或负责船员签名
4.1.2 当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第7条将垃圾排放入水域时:
.1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 船舶位置(经纬度)
.3 排放的垃圾的种类
.4 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以千克计)
.5 船长或负责船员签名
4.1.3 垃圾因意外排放或落失水域时的情形:
.1 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2 发生时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经纬度、水深,如知道)
.3 排放或落失的垃圾的种类
.4 各类垃圾的估算量(以千克计)
.5 排放或落失原因及一般说明
4.2 垃圾量
船上的垃圾量应以kg(千克)估算,如可能,按照种类分别估算。估算量在垃圾处理前后会有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无法进行数量估算,比如,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在记录和解释既有记录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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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垃圾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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