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沿海砂船采运事故频发多发[1]。为提高沿海砂船的本质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了对新建、改建砂船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此类砂船在新建或改建完工后开展安全技术核查[2],对营运砂船开展安全专项大检查[3,4]。通过对核查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部分砂船船体强力结构、水密舱壁和防火舱壁被随意破坏,如输砂机舱与积水间的水密、防火舱壁的水密和防火性能以及垂直桁强度被输砂机减速齿轮箱破坏;机电设备没有按照设计图纸安装,如机舱中柴油机和抽水泵的台数与图纸不符或错位安装;舱室没有设置规范的出入口和逃生通道,如积水间/输送带间没有规范的出入口及逃生口;有些设备设施没有设计图纸,如输砂机输送带吊架等用于生产的设备;机舱没有符合规定的含油舱底水处理系统;防火门使用非认可的船用产品等。为何会产生以上较为严重的砂船建造质量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尽管《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5]第11篇第4章和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2篇第19章对自吸/自卸式砂船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以保障自吸/自卸式砂船在提高经济性的同时又确保安全性,但由于部分船舶所有人对沿海砂船建造成本的控制以及各有关方在对法规理解、执行上的差异等,国内沿海砂船大多存在较为严重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等质量问题。
砂船,尤其是自吸/自卸式沿海采运砂船是近年来随着采运砂市场需求增长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颖的、兼具工程船和运输船特点的船舶。砂船船体的设计一般参照散货船、挖泥船等,而船上带有工程船特点的吸砂管、砂泵、吸砂辅机、卸砂辅机和输送砂带等生产设备则没有具体的设计和建造标准可参照,处于无法规可依的状态。自吸/自卸式砂船的合法性也直到《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出台才得到解决。近年来砂石市场需求旺盛,业界争相改建、新建采运类船舶,根据福建省地方船检机构提供的数据,2019—2020年,该机构实施建造检验的砂船达到102艘,超过了前几年的总和。除了砂船设计、建造和检验单位工作量剧增等客观原因外,有关方仍保持原有的工作惯性以及在对新法规熟悉和业务能力提升方面的滞后,也是造成对砂船的设计、建造和检验把关不严的重要原因。
根据福建省地方船检机构提供的资料并经过调查核实,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砂船设计单位设置最低门槛。砂船图纸设计一般由中小型船舶设计公司承揽,此类公司通常船舶设计技术人员不足,技术能力参差不齐,设计经验相对缺乏,设计图纸质量不高,其设计的船舶造价相对便宜,且一般以低廉的设计费招揽客户。从福建海事局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并经调研得知,砂船的船舶所有人大多为小业主(个人或亲朋好友),文化水平和安全意识不高,常出于成本考虑,在新建、改建砂船时一般选择小船厂建造,由船厂推荐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地方船检实施建造检验。据向福建省宁德地区同时建造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建造检验和由地方船检实施建造检验的船厂和相关验船师了解,一艘同样吨位的沿海自吸/自卸式砂船,由某些地方船检实施建造检验的与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建造检验的相比,成本低20%~30%。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安全性方面投入不足是砂船建造质量较低的主要主观原因。
由于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砂船建造必须有生产设计环节,生产设计可交由船厂自行处理。因此,由地方船检实施建造检验的砂船的送审图纸一般只有功能和结构强度设计,使得审图部门较难及时发现和纠正图纸中与船舶生产实际不相符的项目和工序。当船厂建造部门发现建造施工与船舶图纸不相符的项目或工序时,又出于成本考虑和施工的便利性,一般不会主动向设计和审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往往在建造施工中随意变更船体结构和机电设备的安装位置。有些现场验船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责任心不强,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坚持船厂返工纠正,因而造成一些不符合法规规定或船图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砂船顺利出厂。
海事部门有效加强对新建、改建砂船设计、建造和检验机构的监管,对营运砂船的现场检查以及对砂船发生事故后的海事调查等,是提高砂船质量全生命周期的有效手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并赋予海事部门对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尽管船检机构配套制定了对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对建造单位的管理等制度,但由于一些直属海事机构没有专门的船检管理部门和人员,船检管理职责大多由船舶监督管理人员兼任,精通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的执法人员较为缺乏,造成海事部门对涉及砂船设计、建造和检验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监督检查一般只停留于表面,对与造船质量密切相关技术问题无法深入检查,难以及时发现相关问题,使得一系列设计、建造和检验方面的深层次技术问题得以存在。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文件,营运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与日常的船旗国监督(FSC)检查一并开展。由于一线执法人员大多为普通船舶安全检查员,他们除了参与日常的FSC检查外,还承担了大量的其他海事业务工作,且大多没有受过船舶审图、船体结构和船舶建造等方面船检的专门培训,对船舶图纸的识别以及对船体结构和设计、建造、检验方面的深层次技术问题发现能力不足。因此,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砂船在设计、建造和检验方面的深层次技术问题难以被发现,即便发现相关问题也难以妥当处置,因而造成一些问题的长期存在。
砂船事故,如侧翻、沉没和断裂等时有发生。目前对砂船事故的调查大多侧重于通航环境、天气海浪、机电设备和船员操作等方面,对于船舶结构强度、水密和防火舱壁的设置及其完整性、水密/风雨密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等与船舶强度和稳性密切相关的内容较少或难以涉及,使得事故调查难以发现砂船在设计、建造和检验等方面的深层次技术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砂船的所有人一般为文化水平较低的个体经营者,需通过宣传、培训和说理式执法等方式让其懂法守法,树立规范造船、守法经营的理念,不能只看短期利益而一味追求低成本造船,而应选择与信誉好、技术和质量过硬的设计和建造单位合作,并申请中国船级社实施建造检验。这样做尽管初期建造成本投入较多,但质量得以保障的船舶后期的维护保养成本较低,船舶适航性和作业安全可靠性高,能提升船舶使用率,特别是可避免海事安检滞留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砂船设计、建造、审图和检验单位应树立安全至上、法律法规至上的生产和管理理念,把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生命线,做遵法守法、安全生产和信得过产品的典范,触碰法律底线引发事故将被追责。此外,应积极响应质量中国建设要求,立足以产品质量和技术创新取胜,放弃以低成本吸引船舶所有人的过时观念,依靠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以确保质量为前提有效控制成本。
船舶设计、建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落实有关船舶设计和建造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并严格落实。船舶检验机构对有关设计、建造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其自检工作落实到位,保证船舶设计和建造质量。
船检机构的审图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严格审图,保证砂船设计、建造图纸的质量。应加强现场调研,了解相关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尺寸和实际效用等情况,为确保船图一致性打下坚实基础。现场验船师应严格落实新建、改建船舶的开工前检查制度,按照砂船的审批图纸和检验流程开展现场检验,严格验证所有检验项目。若发现与审批图纸、施工工艺等不符的缺陷,应坚持船厂整改到位后重新检验,合格后方给予签字认可。若发现实际施工与审批图纸有出入且需要进行原则性修改的,应要求船厂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重新送审合格后再施工。对于发现的非原则性修改,应要求船厂向设计单位提出完工变更设计,现场验船师应在修改后的完工图纸上确认签字,并严格要求船厂按照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和报检。
海事部门应优化监管机制和扩展监管资源,从砂船建造和检验的源头管理、营运砂船现场检查的事中管理和事故调查的事后管理等方面加强砂船的全链条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海事部门应根据相应法定职责,合理配备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并加强船检管理人员对砂船建造和检验质量监督业务的培训,保证有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海事执法人员对砂船设计、建造和检验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此外,应对砂船设计、建造和检验单位在监督检查的频次、流程和要点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并科学组织实施。可采取不同海事机构、不同验船机构跨辖区交叉检查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重点单位、部门实施抽查。
海事机构应制定针对性强的砂船现场监督检查指南,细化检查的区域和项目,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缺陷处置的规范性。可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实施检查前与砂船的所有人沟通,消除其顾虑和抵触情绪,使其增强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配合开展必要的自查,为针对性检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此外,在缺陷处理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加强与检验单位的协调沟通,合理规范处置,对于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报上级部门统一处置。
在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设计、审图、检验和建造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现的共性问题以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对业务质量差的单位增加检查的频次,鼓励船舶所有人、银行与质量和信誉好的设计和建造单位合作,促进行业自律。
在进行砂船事故调查时,应加强对船舶设计和建造质量与事故关联性方面的调查,例如船舶的倾覆、断裂、自沉、火灾或机电失灵/损坏等较大的事故,应考虑是否与船舶设计和建造完工后的初始稳性、强度以及火灾的预防和抑制等因素有关。如发现船舶设计、建造质量方面的问题,应进一步与船舶设计、建造和检验单位核实,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要求有关单位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避免因设计和建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再次发生。
目前,我国砂船检验法规的出台相对滞后且内容较为简单。随着砂船建造吨位越来越大,作业水深越来越深,以及事故经验的不断积累和造船技术的不断进步,有些法规的条款和规定已显得不合适或有明显缺漏,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因此,有关各方应对砂船的设计、审图、建造、检验和实际生产作业等加强调研,对法规、规范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使法规、规范更加符合砂船的采运生产作业实际,为砂船的设计、建造和检验严格按照法规、规范开展创造前提条件。
采、运砂船因砂石市场的强劲需求应运而生。一些现有砂船在建造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有些重要船体结构和机电设备的安装设计和建造没有按照法规规范执行,目前再按照现行法规规定进行更改已不可行或成本太高,若一味坚持船舶所有人进行改造,将困难重重无法解决。这批砂船如不纳入海事监管体系,又将继续成为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为此,建议地方政府、船舶检验单位、海事部门等有关各方本着实事求是、相互尊重的精神,在翔实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船舶所有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等效技术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指导此类问题的统一规范处置。
沿海采、运砂船的出现,是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产物,也是船舶分工的结果,提高砂船建造质量,提升砂船本质安全,需要有关各方统一认识,加强全链条管理,通力协作,久久为功,方可取得预期的效果。参考文献:
[1]曾青山,安新科.对提高沿海砂船建造质量的思考[J].航海技术,2023(06):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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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沿海砂船建造质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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