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发经过
2023年11月5日1005时,执法人员在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网上核查时,发现“xx808”的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应于2023年8月17日开展但实际未开展,导致船舶的检验证书已失效。经核查,该轮11月5日的开航前自查清单中对船舶证书、文书、图书资料、船员证书是否齐全结果勾选为是,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以上情况有海务主管询问笔录、船长情况说明、开航前自查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行为违反了《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罚款3000元。
由于本人不太懂船检术语,所以对于该案例,小编搞了好半天才算明白,分享一下心得,供各位船友参考。
2. 处罚逻辑
未实施船底外部检验→检验证书失效→自查表勾选证书齐全→未按规定开展自查(违法案由)
为此,小编对上述每一步骤进行了查证。
①如何查证未实施船底外部检验?
根据检验法规,船底外部检验属于定期检验的一种;对于货船,5年内至少进行2次;检验完成后,应在检验证书上签署。本案中,估计是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该船网上资料,发现证书上未签署船底外部检验。相关技术法规依据包括:
1.5.4.1船舶投入营运后,应申请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特别定期检验。
2.1.6 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有效期间的5 年内应至少进行 2 次,且任何 2 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 3 年,其中 1 次应在换证检验时且在干坞内进行。
4.2.2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上签署。
②如何查证证书失效?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未实施船底外部检验,导致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其依据是什么?为此,小编查证了相关技术法规,从中找出了相关依据。其一,检验技术法规第一篇1.4.4.1中“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之一就是“接受本法规规定的各种检验”。其二,《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中有相关说明,即“要求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时”证书失效。
③如何认定未按规定填写开航前自查表?
因为证书已经失效,船方却在自查表对应栏目划上了√,所以被认为自查表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依据《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相关条款处罚。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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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按期坞内检验,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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