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单的一些基本问题

 最近碰到船东拒绝签发提单的争议。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该签署提单,这点上没有任何异议。其中,《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3款明确规定:“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

 最近碰到船东拒绝签发提单的争议。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该签署提单,这点上没有任何异议。其中,《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3款明确规定: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

  此外,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这和海牙规则同出一辙,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署提单是法定义务。

  如果船东拒绝签署提单,那么后果是严重的。在英国最高法院案例The Nanfri [1979] 1 Lloyd’s Rep.201 (H.L.)案中,租家想签发运费预付提单,但船东指示船长拒绝签发。在上诉法院中,法院认为船东违反租约,船东威胁构成根本性毁约。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院判决,船东指示船长拒绝签署运费预付提单构成毁约。

   在提单合同下,船东需要按提单把货安全地运抵目的地交付货物。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有权就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这条直接赋予收货人在提单合同关系下的法律地位。另外《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承运人没有签发正本提单,或者虽签发正本提单但已收回正本提单并约定采用电放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托运人电放指示或者托运人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指示交付货物。”

   回到英国法律上来,如果租家或其代理没有获得船东授权而私自签发提单,如果给船长造成了损失,那么需要赔偿船东损失。这个就是典型的默示赔偿权例子。船舶在提单前到达卸货港时,为避免延误卸货,船东可同意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凭借租家人或者银行的保函将货物交付给声称有权获得该货物的人,这种保函的目的是保护船东。当然实务中也有人要求将提单留船,以便在抵达卸港的时候能够及时开始卸货。随船提单是有法律风险的,应该在每一份提单上加上批注“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retained on board against which bill delivery of cargo may properly be made on instructions received from shippers/charterers.”。

   但是无论如何,如果船东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将会置自己于风险之中,这是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船东把货物交付给未出示提单的人士,船东就没有履行其合约责任。另一方面,租家也没有权利要求船东将货物交付给错误方,这种指示不是租约下租家所允许给予的合法指示。

   从理论上讲,船东可以凭借足够清晰明确的措词排除或限制其对在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错误交付责任。比如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和任何环境中,货物离开船的吊钩之后,本公司的责任将绝对终止。由此,货物将在所有目的上以及方方面面,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风险。在这种条款下,这些措辞将足够清晰免除错误交付货物方面的责任。当然,类似这种广泛的责任免除条款,并不扩展到船东将货物扔进大海或者焚烧;或者船东蓄意错误交货的违约责任。

   鉴于船东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就交付货物存在的严重风险,为保护船东利益及可能等待提单造成的延误,在实践中通常在租船合同中会加入无单卸货或无单放货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这种条款,船东将没有义务无单交付货物。因此在合同中,租家在谈船的时候务必在合同中加入条款,规定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租家可以提供无单放货或者卸货保函要求放货或者卸货。

   这里所说的卸货和放货,需要作出区别。当在货物完全在收货人的控制之下,收货人可以对货物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也就是说收货人可以任意处置货物的时候便可认为船东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的责任义务。而关于交货的地点,是指租约中约定的应该交货的位置,如果合同规定是卸到驳船上,那么租家和收货人就有责任义务去提供相应的驳船来接收货物;同理,如果是卸到卡车上,则租家和收货人去提供足够的卡车来接收货物;如果是要求卸到码头上,那么只要货物卸到码头上,船东就算已经完成了交货的责任义务。

   如果船东选择卸货,其本质上还未交货,未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在货物卸至码头或者仓库的时候,必须谨小慎微,如果船东无法控制货物或者导致货物进一步损坏,船东将违反作为受托人谨慎看管货物的义务,将构成违约。航运佬建议,如果租家的背景可靠,只接受无单放货保函;当然如果背景不可靠,租家本身就是一皮包公司,随时准备关门跑路的,那么任何保函都是没有意义的。

   那么船东是否可以因为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或者正本提单遗失就拒绝交付货物?这个得看租船合同的具体规定。在租船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船东没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无法出示正本提单的当事方。但是,如果船东决定等待提单,那么谁来承担损失时间的风险?关于这方面的权威很少,除非存在以下情况,否则装卸时间或滞期费将连续运行。船东的违约会导致延误,或者除非明确说明的例外条款阻止了装卸时间或滞期费计算,比如船东对滞期费行使留置权错误导致卸货延误。

   需要记住的是,提单遗失也属于无法到达的一种例外,在已有先例的情况下,船东接受租家的无单放货保函交付货物,只要承租人有抗风险的能力,那么被索赔的风险就可控。如果船东依然不合理地拒绝交付货物,租家可以主张停租或者损害赔偿。

  关于提单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参阅魏长庚船长等人翻译的提单,经典好书。

  • 发表于 2024-06-08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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