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关于稳性管理的规定

破损控制资料 1 驾驶台应设有永久展示或随时可用的控制图,用于指导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图上应清晰地显示每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面,上面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任何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

破损控制资料

1 驾驶台应设有永久展示或随时可用的控制图,用于指导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图上应清晰地显示每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面,上面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任何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进水产生的横倾装置。此外,还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包含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2 应收入资料的一般预防措施应包括主管机关认为在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所需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清单。

3 应收入资料的特殊预防措施应包括主管机关认为对船舶、乘客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听觉报警等)。

4 对适用B-1部分破损稳性要求的船舶,破损稳性资料应为船长提供一种简单易懂的方式评估船舶在涉及一个或一组舱室的所有破损情况下的残存能力。


客船破损控制演习

1 本条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或之后建造的客船。

2 应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客船破损控制演习。每一次演习无须所有的船员参加,仅需承担破损控制责任的船员参加。

3 每一次破损控制演习的场景须各有不同,以模拟不同破损状况下的紧急情况。演习须尽实际可能做到像真的发生了紧急情况。

4 每一次破损控制演习须包括:

.1 对于承担破损控制责任的船员,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第Ⅲ/8条规定的应急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2 使用破损控制资料和船上破损稳性计算机(如有)进行模拟破损工况的稳性评估;

.3 建立船舶和岸基支持的通信连接,如设有;

.4 操作水密门和其他水密关闭装置;

.5 按照应急部署表上的职责,演示对进水探测系统(如有)的熟练使用;

.6 按照应变部署表上的职责,演示对横贯进水和平衡系统(如有)的熟练使用;

.7 操作舱底泵和检查舱底报警和舱底泵自动启动系统;

.8 破损检验和船舶破损控制系统的使用说明。

5 每年至少有一次破损控制演习须涵盖启动岸基支持,如按照第Ⅱ-1/8-1.3条要求设有以进行对模拟破损工况的稳性评估。

6 每位被指定承担破损控制责任的船员,应在开航前熟悉其职责和破损控制资料。

7 每次破损控制演习的记录须按照第Ⅲ/19.5条对其他演习规定的保存方式进行保存。


船舶装载

1 在船舶完成装载并在其启航之前,船长须确定船舶的纵倾和稳性,并查明和记录该船是否正浮和符合有关规则的稳性衡准。须始终通过计算来确定船舶的稳性或通过确保船舶按预先计算的装载工况之一装载并具有经批准的稳性资料来确定稳性。主管机关可接受采用电子装载仪和稳性计算机或等效装置。

2 压载水一般不应装于拟装载燃油的舱内。对实际上不能避免将水装入燃油舱的船舶,应设置使主管机关满意的油水分离设备,或为主管机关接受的处理含油压载水的其他设施,如排至岸上的接受设施。

3 本条规定与现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规定并不矛盾。


客船水密门等的定期操作和检查

1 水密门、舷窗、阀门以及流水口、出灰管与垃圾管的关闭机械装置的操作试验,应每周进行一次。对航程超过一周的船舶,在离港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操作试验,此后在航行中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2 水密舱壁上的所有铰链操作和动力操作的水密门,凡需在航行中使用的,应每天进行操作。

3 水密门及与其连接的所有装置和指示器,所有为使舱室水密而需关闭的阀及所有为破损控制横贯连通而需操作的阀,均应在航行中进行定期检查,每周至少一次。


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

1 除本条3规定的航行中可以开启的门外,所有水密门在航行中应保持关闭。第13.10条准许的机器处所内宽度大于1.2m的水密门仅在该条所述的环境下可以开启。任何按本规定开启的门均应处于可随时立即关闭的状态。

2 在航行时,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最大净开口宽度大于1.2m的水密门须保持关闭,但经主管机关确定的绝对必要的有限时段除外。

3 在航行途中,为准许乘客或船员通行,或因在紧靠门的附近作业而必须时,可以开启水密门。当通过该门的通行已结束或需开启门的作业已经完成时,须立即关闭该门。主管机关须在仔细考虑了对船舶操作和残存能力的影响后,才能授权在航行途中开启此种水密门,同时考虑到本组织散发的指南。准许在航行途中开启的水密门须明确标示在船舶的稳性资料内,并须可随时立即关闭。

4 在开航前,舱壁上可移动平板门须就位并不得被移走,在紧急情况下船长认为必需者除外。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把他们放回原处以保证接缝水密。根据第13.10条准许设在机舱处所内的动力式滑动水密门须在启航前关闭,并须在航行中保持关闭,但在船长认为具有紧迫必要性时除外。

5 按照第13.9.1条在分隔甲板处所之间的货物的水密舱壁上设置的水密门应在起航前关闭,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开启或关闭的时间应计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

6 设置在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的舷门、装货门及装燃料门在开航前应有效关闭和紧固成水密,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7 位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上的下列门,须在启航前关闭并紧锁,且在船舶到达下一个泊位之前保持关闭并紧锁:

.1  船壳或封闭上层建筑围壁上的装货门;

.2 装载第7.1项所述位置上的罩式首门;

.3 防撞舱壁中的装货门;

.4 作为替代包括第7.1至7.3项所述的门的替代围闭装置的坡道。

8 如果船舶在泊位停泊时,门不能开启或关闭,则在船舶靠、离泊位时此门可开启或保持开启状态,但仅就必要时能对此门进行即时操作而言。在任何情况下,内首门必须保持关闭。

9 尽管有本条第7.1-7.4款的要求,当船舶位于安全锚地时,若其安全不受妨碍,处于船舶作业或乘客上下船特殊情况的需要,主管机关可以授权船长酌定开启特定的门。

10 船长须保证对第7款所述门的关闭和开启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报告制度。

11 在开始任何航行之前,船长须确保将第12款所述门的关闭时间,和按第13款所述的特定门的开启时间记录在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12 本章条款要求在航行途中保持关闭的铰链门、平移门、舷窗、舷门、装货门、装燃料门和其他开口,须在开航前关闭。关闭和开启这些开口(如果本规则允许)的时间须记载于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13 在甲板夹层中,如第15.3.2条所述的任何舷窗的窗槛低于平行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边线所绘的线且其最低点在船舶离港前水面以上1.4m加2.5%的船宽,则在甲板夹层的所有舷窗须在开航之前关闭成水密并锁紧,且在船舶到达下一港口之前不得开启。在适用本款规定时,可视情对淡水流出适当的余量:

.1 在港口开启这些舷窗的时间和在启航之前关闭并锁紧他们的时间应记载于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2 如果船在浮于其最深分舱吃水时有一个或数个舷窗位置适用于第13款的要求,主管机关可指明其限制平均吃水;在此吃水时这些舷窗窗槛将高于平行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边线所绘的、其最低点在对应于限制平均吃水的水线以上1.4m加2.5%船宽的一条线;在该限制吃水时,准许启航而不必实现将这类舷窗关闭和紧锁,在航行中开启这些舷窗由船长负责。在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热带区域内,该限制吃水可增加1.3m。

14 在航行时够不着的舷窗及其舷窗盖须在启航之前关闭并紧固。

15 如在第15.5.2条所述的处所装载货物,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装货前关闭成水密并紧锁,这类舷窗和舷窗盖的闭锁时间应载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16 垃圾管等不在使用时,第15.10.2条要求的管盖和管阀应保持关闭和紧固。


第22-1条 载客36人或以上的客船浸水探测系统

      舱壁甲板以下水密处所的浸水探测系统应基于本组织指定的导则配备。


对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1 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应不断巡查或以有效手段(如电视监视)不断监控,以便在航行期间能够发现车辆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任何移动和乘客的擅自进入。

2 关闭和系固所有舷门、装货门和主管机关认为在未关闭或未做适当系固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货物处所浸水的其他关闭装置的书面操作程序,应随船携带并张贴在适当的地方。

3 从滚装甲板和车辆坡道通向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所有通道,在启航之前均应关闭,并在船舶抵达下一泊位之前保持关闭。

4 船长须确保对第3款所述通道的关闭和开启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报告制度。

5 在开航前,船长应确保把最后关闭第3款所述通道的时间,按照第22.12条的要求记载于航海日志中。

6 尽管有第3款的要求,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航行期间开启某些通道,但开启时间仅限于通行和船舶必要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7 所有能有效控制滚装甲板上积聚的海水的横舱壁或纵舱壁须在启航之间就位并固定,并保持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泊位。

8 尽管有第7款的要求,主管机关仍可允许在航行期间开启此种舱壁的一些通道,但开启时间仅限于通行和船舶必不可少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9 在所有滚装客船上,船长或指定的高级船员应确保,当船舶在航行时,任何乘客未经其明确同意,不得进入封闭的滚装甲板。


防止和控制货船进水

1 在航行中,应一直关闭位于限制垂直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板上的开口。

2 尽管有本条3的要求,如果为了船舶的操纵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主管机关仍可授权船长根据需要打开某些特殊的门。

3 为内部分隔宽大货物处所而设置的水密门或车辆坡道应在开航之前关闭,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开启或关闭此类门的时间应记录在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4 用于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


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水位探测器

1 200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应不迟于2009年12月31日符合本条要求。

2 对船长(L)小于80米或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长小于100m的船舶,如果干舷甲板以下设置单一货舱或干舷甲板以下设置数个货舱未由至少一道达到该层甲板的水密舱壁所分隔,则应在该单一处所或数个处所内装设水位探测器。

3 本条2要求的水位探测器应:

.1 当货舱水位达到内底以上不少于0.3m时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当水位达到不超过货舱平均深度的15%时在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

.2 设在货舱后端,或货舱最低部分以上(如内底不与设计水线相平行时)。如果桁材或局部水密舱壁设在内底以上,主管机关可要求增设探测器。

4 符合第Ⅶ/12条的船舶,或在货舱长度范围内每舷侧设有至少从内底垂向延伸至干舷甲板的水密边舱的船舶,不必装设本条2要求的水位探测器。

  • 发表于 2024-08-30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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