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第43条对货船应急电源作出了多方面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应急电源能有效运行,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
1. 一般要求:500总吨及以上货船需设独立应急电源,可为发电机或蓄电池组。其功率要能满足应急时安全所需设备用电,同时考虑设备启动电流和瞬变特性 。在船舶正浮及横倾达22.5°或纵倾达10°时,应急电源应能全额输出额定功率。除主管机关批准的短途航行船舶外,一般要为特定设备提供3小时或18小时的应急供电。短途航行船舶应急供电时间不少于12小时。若应急电源对恢复推进必需,应在全船失电后30分钟内,与其他机器配合使船舶从瘫船状态恢复推进 。
2. 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的要求:由适当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主电源故障时,应急发电机若自动起动,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且相关设备自动连接应急发电机;若不能满足45秒内自动供电,需设临时应急电源(由应急时便于使用处所的蓄电池组组成 ),临时应急电源应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故障时,自动向规定设备供电0.5小时。应急配电板通常与应急电源设于同一处所,除非影响操作。正常时,应急配电板由主配电板通过互连馈线供电,互连馈线有过载和短路保护;主电源故障时,应急配电板处自动切断,若反向供电,应急配电板上也需设短路保护 。
3. 应急发电机启动装置要求:应能在0℃冷态下迅速起动,若不可行或可能遇更低温度,需采取加热措施。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储备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还应有能在30分钟内再起动三次的第二能源(人工启动有效时除外)。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储备能源应受保护,防止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有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 。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由应急配电板保持能量;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主或辅压缩空气瓶经止回阀供气,或由应急空气压缩机(电力驱动时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供气;所有起动、充电和储能装置都要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得他用,但允许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经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向应急发电机组空气瓶供气 。
4. 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的要求:能承载应急电力负载无需重新充电,在整个供电期间将蓄电池电压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以内;主电源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立即至少对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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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电源的核心要求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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