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员装备配备及检查最新要求

1  SOLAS II-2       SOLAS II-2/10.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10.2.1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 10.2.3 此外,液货船应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 10.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10.3.1 消防员装备...

1 SOLAS II-2


SOLAS II-2/10.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10.2.1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

10.2.3 此外,液货船应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

10.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10.3.1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标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以备随时取用。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SOLAS II-2/15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

2.2.6 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

SOLAS II-2/19条危险货物运输

3.6.2 除按第10.10条要求配备呼吸器外,还应配备至少2套自给式呼吸器。对所要求的每个呼吸器应配备2个适合于其使用的备用充气瓶。对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以及货船,如在适当位置装有为所有气瓶重新充满洁净空气的设备,则所要求的每套呼吸器只需配备1个备用气瓶。


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第3章 人员保护

2.1 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2.1.2.1 呼吸器应为1 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瓶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升,或1 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分钟。呼吸器所有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2.2 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升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3MSC.1/Circ.1499通函         


MSC.339(91)决议进行了解释,根据该解释,声音报警(如口哨)加传统的机械式压力表(表盘一般分成红黄绿三个区域,红色表示警告,表盘在对应200L时有明显的刻度显示)的方式,可以认为是满足MSC.339(91)决议要求的。

       

4 MSC.1/Circ.1555号通函


Suitable number of spare air cylinders to be provided in connection with drills:

1 "A suitable number of spare cylinders" to be carried on board to replace those used for fire drills should be at least one "set of cylinders" for each mandatory breathing apparatus, unless additional spare cylinders are required by the shipboar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

2 "Set of cylinders" means the number of cylinders which are required to operate the breathing apparatus.

3 No additional cylinders are required for fire drills for breathing apparatus sets required by SOLAS regulation II-2/19, IMSBC Code, the IBC Code or IGC Code.

按MSC.1/Circ.1555号通函,2017年1月1日起,对SOLAS CII-2/R15.2.2.6条要求的:"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中“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解释为应至少备有一套气瓶,用于替换消防演习使用,除非船舶SMS要求额外配置的备用气瓶。也即:船上的两套消防员装备,如船上没有配备充气装置,则总共需配备8个备用气瓶。(如船舶有四套消防员装备,则总共需配备16个备用气瓶)。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备用气瓶不包括SOLAS II-2/19条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额外2套自给式呼吸器。


5 MSC.1 Circ.1432


4.5 每周的测试和检查

每周检查所有的呼吸器及其钢瓶的气压指示确认是否在正确的压力范围.

①瓶体外表无变形、凹陷、锈蚀(尤其是瓶头阀附近),瓶体与呼吸装置连接正常。

②出厂标签、年检标签清晰完好。

③气体压力指针在正常值范围内,无泄漏现象。测试面罩气密性、检查气瓶压力(压力是否足够、关闭瓶头阀一分钟内压力下降不超过20bar、低压报警试验)。

7.8 每年度的测试和检查

.1检查呼吸气瓶充气系统(如适用,包括检查空气质量);

.2检查呼吸器面罩和供气阀门处于适用状态;

外观检查呼吸气瓶背带,钢瓶固定牢固、完好无损。气密实验、低压报警试验正常。

9.4 每五年一次的维护和检查

对所有自给式呼吸器气钢瓶应进行水压试验。铝和复合材料气瓶的检测应达到主管机关的要求.

①呼吸器气瓶是有使用年限的,通常来讲碳纤维等复合材料的气瓶使用年限为15年,高强度钢瓶使用年限为12年,具体时间还应参考厂家说明书.

②关于呼吸器瓶的水压试验时间,MSC.Circ.1432公约上要求是每五年一次,但是个别型号呼吸器厂家说明书上要求是每三年一次。在此建议此种情况还是遵循厂家指导意见,毕竟公约要求的是最低限度。


6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四篇第2章


2-2.1.17 消防员装备

(2)1 具认可型的呼吸器,呼吸器的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① 1 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其空气软管的长度应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为符合此项要求,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 36m,应以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或增设自给式呼吸器 1 具;

② 1 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气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 1200L 或 1 具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 30min。船上还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2 个备用充气瓶。若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具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1 个备用充气瓶。所有呼吸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如使用压缩空气呼吸器型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以及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 200L 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若采用能够便于使用者读取空气瓶内剩余容量的压力指示器,可视为视觉装置。

(3)每具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 30 m 的耐火救生绳 1 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 3.5 kN 且时间为 5 min 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簧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

2-2.1.17.2布置要求

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应储存在易于到达并随时可用的位置,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

当所备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多于一套时,其储存的位置应尽量远离。

2-2.3.10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6)人员保护

② 除应配备本章 2-2.1.17 所要求的呼吸器之外,还应至少配备具自给式呼吸器。对所要求的每个呼吸器应配备 个适合于其使用的备用充气瓶。如在适当位置设有为所有气瓶充洁净空气的设备,则所要求的每套呼吸器只需配备。

  • 发表于 2023-05-0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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