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
1目的
1.1 为推进船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船员在船操作流程,进一步压紧压实船舶和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明确的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的适用范围、具体要求和处理建议,旨在为海事现场执法人员开展国内航行海船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提供指导。
1.3 本指南为指导检查员快速熟悉相关检查要求而编制,方便检查员查阅相关要求,如有遗漏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应当以船舶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准。
2 适用范围
2.1 本指南适用于在国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检查要点以国内航行干货船、散货船、液货船、客船等船型的船员实操能力检查项目编制。
2.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并结合《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试行)》对相关船舶开展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
3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配套文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含引用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船舶所有人、航运公司等应加强对所属船舶船员实操能力和适任情况进行自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2 专项检查中,如发现涉及关键性设备操作或维护保养的缺陷,应对相关责任船员开展详细的实操能力检查。
4.3 专项检查期间,对同一艘船舶原则上仅实施一次专项检查,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船舶在船船员更换25%以上,且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存在船员实操能力相关的缺陷;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需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的;
3、被实名举报船舶船员在履职和实操能力上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要求实施专项检查的。
4.4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开展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判断重点抽取本指南第5条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实施检查。
4.5 专项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填写《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表》,并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2023年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字样。
4.6 专项检查发现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应要求船舶在本港或经同意驶往的下一港纠正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复查合格,其他缺陷按照《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4.7 专项检查发现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问题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所属的航运公司。
4.8 专项检查发现船舶、船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检查项目及处理建议
5.1问题1: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5.1.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5.1.2 检查要点
1、检查船舶是否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是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足够的船员。
3、检查船员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内;船员的适任证书是否与该船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相符,船员任职是否有“低等级高职务”的现象; 是否满足不同航行时间对配员的不同要求。
5.1.3 处理建议
1、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证书过期的、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备足够的船员、或船员适任证书过期、失效或无证书或者等级不符合要求导致船舶配员不足,建议采取滞留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
2、船员适任证书过期、失效或无证书或者等级不符合要求,建议开航前纠正,并按规定对船长实施行政处罚,涉嫌无证驾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送公安机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随船携带的,建议开航前纠正。
5.2问题2:船员在船任职是否经过相应培训并熟悉岗位职责?是否按培训计划的要求对见习船员开展培训?
5.2.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含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十五条
5.2.2 检查要点
1、船舶体系文件是否制定了人员岗前及定期培训程序,确保向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岗前及定期培训。
2、船舶培训记录是否完整并如实记录,培训效果的评估与考核等内容是否合格。
3、船员是否熟悉其职责的内容,包括职责涵盖管理设备操作、维护等须知。
4、见习船员是否超过规定人数限制。(如适用)
5、见习船员是否根据见习任务,结合航次任务,按每星期的时间间隔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如适用)
6、见习船员是否熟悉《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已完成的见习任务。(如适用)
7、监督见习船员的船上培训师是否由船长指定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合格船员担任。(如适用)
8、船上培训师是否结合船舶航行任务制定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并经船长审核。(如适用)
9、船上培训师是否按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开展培训,督促和
指导见习船员完成相关见习任务,及时(只要航行情况允许,应为每个星期)检查见习进程,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填写评估意见;船长是否定期(每个月)检查《船上见习记录簿》,填写评论/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船章。(如适用)
5.2.3 处理建议
1.船员在船任职未经过岗前及定期培训、船员不熟悉所在岗位职责,建议开航前纠正。
2、对于船长和高级船员见习,同一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人数超过2人的,建议开航前纠正。
3、未按照船上见习计划组织开展见习的,建议14天内纠正。
4、见习船员未实际在船的,建议开航前纠正。
5、见习船员未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如实记载的,建议14天内纠正。
6、船上培训师职务低于见习船员的见习职务,建议开航前纠正。
7、未制定船上培训实施计划或未经船长审核的,建议14天内纠正。
8、船上培训师或船长未及时如实填写评论/鉴定意见的,建议14天内纠正。
9、见习船员不熟悉其已记录完成的见习任务的,建议警告,要求重新进行相关见习任务。
10、如同一艘船舶同时存在上述2-9项问题中的两项及以上或同一问题出现两次及以上,通报其公司所在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并由其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再组织开展新的船上见习;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发生的,该公司2年内不得开展船上见习。
5.3问题3 船舶是否制定关键性设备操作须知和规程?
5.3.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7条
5.3.2、检查要点
1、检查体系文件是否参考相关航海实践、指南或标准,依据公司所属船舶的特点,确定了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操作。
2、文件是否针对已经标明的关键性操作,制定了相应的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以及责任船员落实情况。
3、船上关键性操作须知和规程是否与船上配备的设备、装置的实际操作相对应,船员操作是否遵守。
5.3.3 处理建议
如船舶无关键性设备规范操作或与实际不相符的须知和规程,建议开航前整改,按要求制定或修订并张贴关键性设备操作须知和规程。
5.4问题4:船员是否熟悉其职责内的主要设备的操作?
主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船员是否熟悉主要设备的常规操作,应急操作和各种声光报警信号,是否熟悉报警信号和故障代码的含义和处置程序:
主、辅设备:主机、发电机、舵机;
应急设备:应急发电机、应急消防泵、通用报警;
消防设备:固定灭火系统、消防员装备、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燃油速闭阀;
救生设备: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
防污染设备: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航行和无线电设备:雷达、电子海图、甚高频、中高频、船舶地面站、搜救定位装置。
5.4.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含引用文件)
5.4.2检查要点
1、主、辅设备:
(1)检查责任船员进行下面装置的实操能力。
双层底以上的容积500L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出口速闭阀操作;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隔离装置布置方式熟悉及操作(5米距离或遮挡保护、或遥控操作);主机、发电机燃油套管故障报警装置测试操作(对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货船,不论柴油机输出功率大小,可采用适当的围蔽替代)。
(2)检查责任船员对主机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如适用)及操纵台处紧急停车装置实操能力;对于无人机舱船舶,责任船员对主机安全系统越控装置的实操能力,实操情况。
(3)检查责任船员对下列报警装置的日常测试实操能力。
主、辅机:滑油系统故障报警、冷却系统高温报警、超速保护装置(主机额定转速的120%;发电机额定转速的115%齿轮传动装置滑油低压报警、高温报警(如适用);
舵机:动力源故障、控制系统电源供应故障,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以及对相关故障的处置操作能力;
贮存器低液位报警、过载报警、断相(三相)报警、失电报警,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以及对相关故障的处置操作能力。
(4)检查责任船员对应急操舵方式及系统报警测试能力,是否在开航前12小时内对舵机进行检查和试验,以及相应记录,对操舵装置所规定的性能进行满意操舵试验。
2、应急设备
(1)对于应急发电机,检查责任船员对发动机启动前必须采取行动的实操能力;发电机起动装置能源配备方式及主电模拟失电的操作(主配电板失电后45s内自动起动并向应急配电板供电(未设置临时应急电源适用);和应急发电机启动失败所采取的措施。
(2)检查责任船员对应急发电机报警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实操能力。
应急柴油机的报警和安全保护项目表
项目 | ≥220kW | <220kW |
滑油进机压力 | 低 | 低 |
滑油进机温度 | 高 | |
冷却水或冷却空气出口温度 | 高 | 高 |
冷却水压力或流量 | 低 | |
转速 | 超速时报警并停车 | |
高压燃油管泄露 | 漏油时 | 漏油时 |
曲轴箱油雾浓度 | 高 |
(3)责任船员是否熟悉应急消防泵的位置;检查船员对应急消防泵的启动程序及阀门的实操能力(应急消防泵海水入口通海阀箱在机器处所内,熟悉进口阀门遥控操作位置)。
(4)责任船员是否熟悉船上消防总管隔离阀关闭时,船上的所有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位于该机器处所外的1台消防泵或1台应急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子供给消防用水的要求。对于液货船,责任船员是否熟悉货物区域甲板消防隔离阀的操作要求,以及实操能力。
(5)检查船员对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急电源的转换实操能力;熟悉通用报警信号;了解操作位置除驾驶室外,还应在船上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3、消防设备
(1)检查责任船员对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能力。包括如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熟悉使用每排气瓶上悬挂称重装置的横杠或其他装置进行灭火剂数量检查;熟悉CO2 瓶头阀上的安全销是否要求拔出。
(2)责任船员是否熟悉启动机舱固定灭火系统的程序(包括船员的安全,气体系统处所的关闭装置以及启动系统的顺序)。包括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启动,确保报警所需的时间不少于灭火剂被释放前20s;确保先开启保护处所管路阀门,再气体储存容器阀门的开启顺序,以及误操作后应急反应程序和关键阀门的操作顺序。
(3)检查责任船员对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急电源的设置及转换实操能力;熟悉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位置和面板功能;熟悉对感温、感烟火警探测器功能试验。
(4)船舶探火船员能否在有人协助情况下,按海上基本安全培训2分钟要求内穿着防护装备。船员熟悉测试压缩空气呼吸器听觉报警以及视觉或其他装置,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的实操能力。船员探火、灭火关键操作能力。
4、救生设备
(1)检查船员对救生艇机启动程序实操能力;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当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进行应急操纵舵柄操作;对救生艇脱钩装置的两种脱开能力操作能力检查:正常(无载)脱开能力和有载脱开能力(静水联锁);对于自由降落救生艇是否熟悉脱开装置独立的激活系统。
(2)检查船员对释放艇机的实操能力(救生艇应可由一个人在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操作,和一个人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某一位置操纵);对收回每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手动装置操纵性检查。
(3)船员是否了解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及易断装置的正确连接;是否了解首缆与静水压力释放器如何正确连接。
(4)检查船员对保温服的配备和存放位置,熟练穿着浸水保温服实操能力,穿着是否合身。
5、防污染设备
(1)检查船员对油水分离器的实操能力;对要求装设油分报警装置的船舶,船员应熟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测试工作。
(2)检查船员、轮机长油水分离器下列实操能力。(适用船舶)
①对油水分离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的再循环设备进行转换;
②手动操作测试油水分离器排油电磁阀;
③油水分离器使用历史记录的调取(记录装置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
(3)船员、轮机长是否了解本轮生活污水处理方式(生物法、物理化学法、电化学法)及排放标准?检查船员对处理装置实操能力:
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常规操作程序的了解;
②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高位报警测试;
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投药操作;
④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空气泵作用的了解;
⑤紫外线、臭氧等消毒方式或组合消毒方式的使用。
6、航行和无线电设备
检查船员对航行和无线设备下列的实操能力
(1)船员熟悉各种海况下雷达回波成像调节,真假回波判断,量程、模式的切换;
(2)船员熟悉使用雷达进行船舶定位、使用雷达标绘判断与它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3)船员熟悉雷达ARPA功能操作、接入雷达船舶AIS信息读取(如适用)及需采取避让措施是否得当;
(4)船员熟悉雷达PM测试,熟悉雷达试操船;
(5)船员熟悉电子海图系统检查和故障检测;熟悉电子海图系统数据更新;
(6)船员熟悉电子海图监控功能操作及电子日志回放,认识相应海图图式并指出其所表示的意思;
(7)船员熟悉使用海图进行航次计划制定及航线设计,航线设计的海图作业符合要求。
(8)船员能清晰阐述VHF、MF/HF、C站、EPIRB设备遇险报警信息发送程序;能清晰阐述接收到遇险报警后的处理及误发遇险报警消除程序;
(9)船员掌握VHF-DSC呼叫测试,MF、MF/HF与船台/岸台常规DCS/SSB呼叫测试,船员熟悉GMDSS设备主电源与24V备用电源的转换操作;
(10)船员熟悉EPIRB设备自测,熟悉X波段雷达对RADAR-SART设备进行协调测试或AIS-SART测试方法及如何查看测试结果;
(11)船员熟悉C站入网/脱网操作、PV测试,所选择接收安全信息海区是否正确(11区)、接收安全信息类型设置是否正确;熟悉NAVTEX接收设备自检操作,存储数据的调用,航行海区接收岸台设置。
5.4.3处理建议
1、责任船员不熟悉负责设备的操作,建议采取开航前纠正措施。
2、所有船员不熟悉负责设备的操作,建议采取滞留措施。
5.5问题5: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性要求?
5.5.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四十二至四十四条、四十七至四十八条、五十二条、六十一至六十二条、六十五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含引用文件)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5.2检查要点
1、航行
(1)检查船员对船舶的车、舵性能及船舶旋回圈等船舶操纵重要数据掌握,对驾机联系制度、驾驶台舵机转换程序实操能力等;
(2)船员应熟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能正确判断会遇局面、追越局面,熟悉让路船船、直航船、追越船的行动及船舶之间的责任;熟悉船舶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等;
(3)船员应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舶开航前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施开航前检查;
(4)船舶应按要求制定航次计划,所配备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海图航线设计作业应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2、停泊
(1)船员应熟悉停泊港口港章、港内值班制度,掌握港口内潮汐变化时刻并做好舷梯及缆绳的收放工作,熟悉港口污染物排放规定;
(2)船员应熟悉如何选择合适的锚位、锚泊海区水文信息;根据不同的水域特征制定相应的抛锚方案;熟悉如何核对锚位判断船舶有无走锚、船舶走锚时的应急处理方法;船员知晓锚泊水域值班要求(如需保持相应VHF频道守听),定时进行全船安全巡视。
3、船舶作业
(1)船长、大副应了解装卸货计划,熟悉所要装载货物的特性及装卸货时要求;大副编制的装载计划应使得船舶稳性高度、不相容货物间的隔离满足要求;
(2)对于大型散装货船,检查大副制定的各舱装卸量、装卸顺序、装卸速度、压载水排水计划应满足船舶所受剪切力和弯矩在安全范围内,对按要求配备装载仪的船舶,检查船员操作该设备实操能力;
(3)船员应熟悉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应熟悉液货船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时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船员应熟悉密闭舱室作业、高空作业、明火作业、加油作业、舷外作业的定义,熟悉密闭舱室作业、高空作业、明火作业、加油作业、舷外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进行密闭舱室作业、高空作业等按体系运行要求需进行审批的,应结合船上有关作业记录检查审批记录并查看是否并按照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
(5)船员应熟悉安全用电、电气维护的知识,配有高、低岸电系统的船舶,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能安全操作。
5.5.3处理意见
1、船长、驾驶员不熟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建议开航前纠正,并进行学习培训,对在监管区域内未按规定守听VHF的进行行政处罚。
2、船员不熟悉停泊作业要求的,建议开航前纠正,并进行学习培训。
3、发现船员不熟悉装卸货操作要求,建议立即停止装卸货作业,进行学习培训。
4、船员不熟悉密闭舱室作业、高空作业、明火作业、加油作业、舷外作业要求的,建议开航前纠正,并进行学习培训。
5、船员不熟悉安全用电、岸电系统操作的,建议开航前纠正,并进行学习培训。
5.6问题6:船员是否对其负责设备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5.6.1检查依据
NSM规则:第10条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5.6.2检查要点
1、是否对安全管理体系(SMS)确定的突然失效会引发危险情况的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测试,以确保此类设备或系统的持续可靠性。
2、是否按保养计划、预防检修周期,对负责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设备的保养是否满足有关公约、法规、规范及船舶及设备说明书的要求。
3、检查船员对应急、报警系统和设备的测试的实操能力,做好应急准备,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CO2灭火系统的报警测试;
(2)GMDSS设备(包括SART和EPIRB设备)的报警测试;
(3)船舶通用报警系统的测试操作;
(4)应急发电机的起动测试操作;
(5)应急舵的测试操作;主机的紧急停车测试操作。
4、相关设备、装置、系统的维护保养及测试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
5.6.3处理意见
1、船舶预防检修计划没有按船舶设备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可给予船舶一定期限进行整改。
2、没有定期开展设备测试并记录,导致设备、系统的失效,建议滞留船舶。
3、检查中发现多个重要设备由于维护保养不当导致设备、系统失效造成船舶滞留的,充分表明该轮的体系未得到有效运行,建议体系进行附加审核。
5.7问题7: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急情况的操作能力?
5.7.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一部分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十二、十六条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含引用文件)
5.7.2 检查要点
1、船舶是否制定应急反应程序;船舶是否制定应变部署表、应变部署表是否与油污应急计划相一致,并保持更新。
2、船员是否清楚应急情况下的报告程序,能否及时向公司报告及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3、船舶是否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情况操作的演习,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如发现记录与严重不符或存在虚假记录,建议开展演习。
5.7.3常见应急情况
1、进入封闭处所
(1)检查船舶封闭处所作业流程审批表,责任船员是否按要求进行批准;
(2)船员是否熟悉封闭处所进入与救助程序;
(3)船员熟悉封闭处所作业相关设备使用(个人保护设备、通讯设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以及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4)船员是否熟悉气体检测仪的校准使用;
(5)熟悉封闭处所作业船员受伤情况时进行救助,掌握伤员急救和复苏技术。
2、应急操舵
(1)检查船舶应急操舵演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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