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船友留言,谈到他们船被检查的问题。我详细询问了缺陷情况。就给各位船友介绍一下,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本文谈两个问题:一是,该船检查和被滞留缺陷;二是,必须加强对船检的监督。
一、具体缺陷情况
船舶概况:散货船,河船。2015年建造,功率1885,总吨5820,船长104米。在检查中被发现缺陷18项,其中涉及滞留缺陷6项!滞留缺陷是:
①后桅横梁间距不满足1.5米要求——30;
②机舱后壁有一个人员通过的开口,不满足水密要求——30;
③一楼客厅与船方通过玻璃门相同,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30;
④全船所有救生圈都不是船检认可的型式——30;
⑤船上没有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检验报告——30;
⑥机舱一个日用油轨速闭阀卡死——30。
其他缺陷就不列举了。从上边滞留缺陷可以看出,第①-⑤都是船检机构在年度检验或者中间检验时,应当实地查验的。但是,由于船检的不作为,造成该船被滞留。
所以,船友们,一定要多学点技术法规啊,避免因此吃亏!另外也建议,船东建立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及时查找船检质量问题。
二、加强对船检机构的管理
海事部门应当依据下述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船检的监督和管理。
1.《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2008年修订)》有关船舶安检中发现缺陷的处理:
该办法规定,对于“在检验中,未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出现漏审、漏检,错审、错检等问题”、“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对船用产品持证情况检查不严格”的,属于一般工作过错。以上述船舶为例,对于上述行为而导致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构成严重工作过错!
以上述船舶为例,①-⑤项滞留缺陷,起码都构成一般工作过错!验船人员都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包括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等。
2.《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在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抄送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
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根据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列明的相关缺陷,对该船的检验质量开展调查,并视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海法〔2020〕84号)
海事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检验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督促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履职。
进一步完善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制度,健全船舶检验现场监督机制。建立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处理的闭环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检验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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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内河散货船被滞留 18条缺陷,6项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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