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难题】长期以来,部分内河船舶受利益驱使长期从事非法采运砂活动。这些船舶普遍船况差,船员与个体船东之间往往没有正式劳务合同,船长也没有航行决定权,船舶的一切营运完全受船东指使甚至强令实施作业,极易引发重大海难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新增条款】为加强对上述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管理,海安法新增一条款(第34条第2款),明确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为海事执法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这一条款恰当的呼应了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该条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领域仅有的法定最高刑可达 15 年的重罪。
【小编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海洋强国必然是航运强国,而航运安全的是航运强国的有力保障。新海安法创制了一系列的制度,其中增加禁止船东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正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的强力呼应。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在安全生产领域,冒险作业预示着冒险结果。如果冒险结果是由生产、作业的船员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所致,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至多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如果船员的冒险作业行为是受船公司管理者、监督者的“摆布”,这显然比船员个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性质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更大,理应受到更重的处罚。《刑法》第 134 条第 2 款是治理该类犯罪行为“可堪大用”的重罪规定。
【适用情形】一是强令船员违章操作。强令不仅是强迫命令的意思,还包括指使、指挥、指派等含义,是指船公司老板发出的信息使船员不得不违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
二是把握好“违章”与“冒险”的关系。法条在“违章”之后还特别添加了“冒险”的表述,说明“强令他人违章”还需达到使他人“冒险”的程度,即引起了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客观危险。比如内河船明显不符合海上运输的安全技术条件,而船东还要求船长冒险到海上运输,及构成违章冒险。
小编只是简要提出此观点,至于在具体实践中如何适用,那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待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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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新增“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作业”条款,非法砂石运输最高刑期可达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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