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规定: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自其取得相应许可之日起入学的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航海类毕业生),完成毕业报备后,在校期间未申请适任考试的,毕业 5 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适任考试。航海类毕业生在毕业 5 年内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通过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的,可在毕业 5年后毕业 10 年内申请相应操作级适任考试;毕业超过 10 年及以上的,申请相应操作级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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