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的师弟组织学生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供有兴趣的朋友们周末消遣。
【案情】近日,某北方港口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巡视中,发现停靠在码头的A轮正在进行明火作业,经查证,该船没有向辖区海事处提前报备。遂决定立案调查。但是,在适用法条过程中出现了疑问,因为新《海安法》没有对这一项行为的明确规定,不知道该如何处置。咨询了小编的师弟。
作为一个讨论题,师弟组织学生们开展课上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出现了“能罚”和“不能罚”两种截然相对立的观点。即使持有“能罚”或者“不能罚”相同观点的,在理由上也各不相同。总体来说,大体分为一下几类:
观点一:能罚。处罚依据是2004年交通部部海事局颁布实施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了船方的报备义务,即“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对于不报备的,可以依据《管理办法》第17条实施处罚,即“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观点二:能罚。处罚依据是《海安法》第7条、第103条第(十三项)以及《管理办法》。《海安法》第7条规定了船舶应当守法的一般条款,即“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违反的,可以依据第103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该观点认为违反了《海安法》第7条+《管理办法》,依据第103条第(十三项)处罚。
观点三:不能罚。理由很简单,因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既然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那就必须找出“相关规定”,因为找不到“相关规定”,所以不能处罚。
观点四:不能罚。理由是《海安法》第7条是一个总则条款,规定的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一般守法义务,“明确了广义的海上交通行为守法要求。”一般规则条款不能作为违法依据。《海安法》第103条第(十三)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海安法释义》,主要针对违反本条未列举的本法其他有关航行、停泊、作业的规定。因为本法(海安法)没有明火作业前需要报备的规定,所以不能依据本条处罚。
【小编观点】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比较复杂。小编认为不能罚,但是理由不同于上述任何一个观点。需要考虑两重因素:一是《海安法》第103条兜底条款如何适用问题,二是处罚法定原则如何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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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前未报备该不该处罚?看看法学院学生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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