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汛期(5月至9月),我国气候状况总体为一般到偏差,旱涝并重,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明显,暴雨、高温、干旱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随着珠江、长江等通海江河梅雨季节的临近,根据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预测,受副热带高压在华南地区上下位移,雨带在珠江、长江中下游地区长时间滞留,造成今年珠江、长江流域雨水偏多,多处将超过或接近警戒水位,为确保船舶进出通海江河的航行、停泊安全。公司要求各船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长江航行、停泊时的注意事项
进入5至6月份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及长江中下游区域将连降大到暴雨,7至8月份长江下游水位将持续暴涨,长江武汉以下将进入高洪水位。长江下游持续的高洪水位将改变航道水流的流向,整个长江航道流速加快,表示航道的航标极易流失,在矶头上下及桥区不正常水流大量涌现,在弯曲航段将出现极强的扫弯水,在江心洲尾及汊河口汇合处流压加大,对进江船舶掉头、航行和靠泊、锚泊等操作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1、船舶在进江前必须对主、付机、电机、舵设备、锚设备、通讯导航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严格执行长江上海段定线制和长江芜湖段定线制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⑴关于航路的规定:大小船舶必须在规定的航路内行驶,不得反航路逆船舶流航行,或长时间占用分隔线、分隔带水域航行;
⑵关于航速的规定:
长江上海段:①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②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长江江苏段: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 5 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6 节 (约 11千米/小时);
长江武汉以下航段:①最低航速限制:上行航速每小时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下行航速汉口水位4米以下时每小时不得低于8千米,汉口水位4米以上时每小时不得低于12千米;②最高航速限制:洪水期下行每小时航速不得超过30千米,上行每小时航速不得超过20千米;枯水期下行每小时航速不得超过28千米,上行每小时航速不得超过23千米;
⑶关于能见度的规定:船舶在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上水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不得下水航行;
⑷关于船舶吃水和装载的规定:江阴大桥以上航段深水航道船舶最大吃水控制在11.36米以下,江阴大桥以下航段船舶最大吃水控制在12米以下;进江海轮载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每马力4吨,主机功率低于8000马力的肥大型散货船(船长超过180米至225米)要适当减少载货量,留有足够的储备功率,确保船舶正常航行时满足《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最低航速的要求;
⑸关于长江引航及使用辅助作业拖轮的规定:1000总吨以上的海船船长、驾驶员超过2个月未在同类船舶并在同一航段内航行的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当南京下关水文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8、7米)时,在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外应增加1艘与原作业拖轮相应马力的拖轮;
⑹关于船舶报告的规定: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及时向当地VTS中心报告动态,并随时听取VTS发布的安全信息;
⑺关于追越的规定:船舶在追越前必须根据航道、船舶流等情况提前评估追越风险,追越时必须满足:水域开阔、航道顺直、环境允许、征得前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追越,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不得在禁止追越的障碍性桥梁水域、在建施工的桥梁水域、警戒区及渡运水域实施追越;
⑻牢记长江航行时的避让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避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以车让为主、舵让为辅,情况不明时应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发生紧迫危险碰撞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重就轻的原则;
3、洪水期岸坪常常被淹没,航行过程中,应谨慎操作,留足安全余量,并行驶于航标标示的航道内,不可因贪图缓流而过分靠近堤岸行驶,要切实执行好备锚了头等安全措施,以免发生搁浅、触礁等事故;
4、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静态信息及时正确更新动态信息,并确保AIS全程开启;无论船舶在航行或锚泊期间都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上值守监听;
5、船舶经过弯曲航道时,在岸咀、碛坝、矶头等的下方,要注意不正常水流,下行船舶应挂高船位防止落湾;上行船舶在通过张家港北水道下口(37#浮~福北1#浮)、和畅洲尾(99#浮)附近、和畅洲头(105#黑浮附近)时要注意强横流的影响,不可过分深入回流区,以防在驶出回流时造成打张倒头的紧张局面,发生冲向对岸的险情和事故;
6、船舶在航行中要注意躲避江面漂流的浮木、渣草等,以防浮木打损车叶,渣草堵塞海底阀门而发生机损事故;
7、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施工水域时,要注意与桥墩和施工设施保持一定的横距,避免因横流影响而发生触碰事故;
8、船舶在通过大桥、架空电缆等跨江建筑和设施时,要提前掌握跨江建筑物净空高度,精确计算本船水线以上高度,确保船舶顺利通过而不发生触碰事故;
9、洪水期水流流速大,航行中常常遇到顺流淌航、操纵能力极差、极易造成船舶失控的小型砂石船舶,一定要做到尽量远离并主动避让、以防发生事故;
10、当航经正在抢险和施工的航段、满载或超载的砂石船时要及早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趟航通过,防止发生浪损事故;
11、船舶在锚泊或临时停泊时一定要在规定的锚地或停泊区内抛锚和停泊,锚泊时应松足锚链,必要时抛双锚,同时应加强值班,确保不发生走锚险情;
12、船舶在靠、离泊,通过福姜沙水道、嘶马湾航段、尹公洲航段及河口交汇水域等交通密集区、危险区和通过障碍性桥梁水域时,船长应在驾驶台监航或亲自操作。
二、珠江航行、停泊时的注意事项
珠江4月中旬至9月为汛期,受副热带高压位移的影响4~6月为前汛期,7~9月为后汛期,其中5~6月是主汛期水位最高流速最大,对航速较慢的船舶航行影响比较明显。为此要求各轮:
1、正确解读和遵守珠江水域通航规定,严格执行珠江口定线制中有关船舶报告、进出口航路选择、航速及避让规定,服从VTS管理;
2、通过港珠澳大桥、在建堔中通道及其他桥区时要充分掌握桥梁的通航条件和桥区的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桥区;
3、在进出珠江水域遭遇能见度不良时必须严格执行珠江定线制中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和停泊的规定;
4、各船舶在锚泊及靠泊码头期间应加强值班,留足值班人员,保持VHF连续值守,确保AIS设备正常开启及动态信息正确显示。
以上各条望各进江船舶组织学习,严格认真执行,海监室要加强日常监控,及时向进江船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进江船舶安全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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