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高频(VHF)是GMDSS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水上近距离无线电通信的主要设备,工作频段为156~174MHz,通信距离理论上可达到100海里,实际上大约30海里左右,船舶配备的VHF及其性能应满足与之相关的船检规范和技术要求。
1.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由一个以上的设备组成,应能在单频道或在单频道和双频道上工作。
2.VHF应能使用话音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DSC功能系指使用数码使一个无线电台与另一个电台或一组电台建立联系和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建议案的一种技术。该技术应满足ITU-RM.493-10所规定的要求)进行下列种类的呼叫:
(1)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2)船舶操纵的要求;
(3)公共业务通信。
3.VHF 应至少包括:
(1)1套包括天线在内的收、发信机;
(2)1个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控制单元或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控制单元;
(3)1只带有按键式发射开关的送话器,它可与受话器一起构成手持送、受话器;
(4)1只内置或外置扬声器;
(5)1台构成设备组成部分的或独立的DSC装置;
(6)1套能在70频道上进行连续守听的DSC专用值守设备(连续值班系指除船舶接收能力因自身通信被削弱、阻塞或设备因定期维护保养或检查造成短暂间隙以外的,且不应中断的有关无线电值班)。
除上述设备外,VHF还可包括附加的接收机。
4.遇险报警只能通过专用的遇险按钮来触发起动,该按钮不应是设在该设备上ITU-T数字输入键盘或ISO键盘上的任何按键。
5.专用遇险按钮应:
(1)能够被清楚辨别;
(2)能防止误操作。
6.遇险报警的启动应要求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动作。
7.设备应显示遇险报警发射的状态。
8.应可能随时中止或起动遇险报警。
9.发射类型、频带及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设备可在规定的一个或多个频道上工作;
(2)应能在下列频段上工作:
①规定的156.3~156.875MHz频段内单频道工作;
②规定的双频道在156.025~157.425MHz频段内进行发射,在160.625~162.025MHz频段内进行接收。
(3)DSC设备应能够在70频道工作。
10.控制装置和指示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要求:
①应能尽快进行频道转换,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5s内完成;
②从发射状态转换为接收状态,或相反,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0.3s;
③应设有整机开关,并带有表明该装置处于开机状态的视觉指示;
④应设有表明载波正在发射的视觉指示;
⑤应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显示所调谐的频道编号。在各种外部光线状况下,应能够确定频道编号。若实际可行,应清楚地标识16和70频道;
⑥应可能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对设备进行控制。如有附加控制装置,则从该位置的控制应属优先。当有一个以上的控制装置时,应向其他控制装置指示该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⑦在频道转换操作期间,设备不应进行发射;
⑧发射/接收控制装置的操作不应引起不需要的发射。
(2)无线电话设备:
①应提供利用按键发射开关进行从发射至接收的转换装置。另外,还可配备不必人工控制的在双频道上工作的设备;
②应配备带有人工音量控制的接收机,通过调节控制钮改变输出音量;
③在设备的外部应设有静噪装置。
11.设备应能在接通后1min内工作。
12.在运行期间,设备不会因天线终端的开路或短路而受到损坏。
13.发射机输出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射机输出功率应在6至25W之间;
(2)应配备相应装置能将发射机输出功率降低至0.1~1W 之间。然而在70频道上这一降低应是可选的。
14.接收机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噪比为20dB时,无线电话接收机的灵敏度应等于或优于 2μV 电动势;
(2)当DSC调制输入信号对VHF接收机电平为1μV时,DSC设备对接收电文解码最大允许输出字符误差率为10-2;
(3)接收机抗干扰性应该使有用信号不会受到无用信号的严重干扰。
15.甚高频天线应垂直极化,并尽可能在水平面内是全方向的。该装置应适合在工作频率上对信号进行有效辐射和接收。
16.扬声器和手持送、受话器(无线电话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收机输出应采用扬声器或手持送、受话器,其音频输出应足以在船上可能遇到的环境噪声电平情况下能够听清;
(2)如配有手持送、受话器,在关闭扬声器时不应影响手持送、受话器的音频输出;
(3)在单工发射状态下,接收机输出应静默;
(4)在进行双工发射状态时,只能用手持送、受话器接通。必须注意防止任何电声反馈,以造成共鸣。
17.DSC 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装置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ITU-R)建议案关于DSC系统的规定;
(2)DSC装置应具有:
①对DSC电文解码和编码的装置;
②编写DSC电文所必需的装置;
③在发射前对所编电文进行校验的装置;
④呼叫信号已被收到的显示装置,其语言应简明;
⑤自动更新船位和定位时间的装置,船位由一个适当的电子定位装置来确定,该电子定位装置可以是设备的组成部分。如果设备内不具有定位装置,则该装置应具有一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的合适的接口;
⑥手动输入船位信息和定位时间的措施;
⑦在没有从电子定位装置得到船位信息时,或在手动输入船位信息但更新时间超过4h时,启动报警的设施。任何船位信息,如超过23.5 还未更新,则应删除。
(3)遇险电文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如所接收到的电文不能立即打印,该DSC装置应有能存储至少20个遇险电文的容量;
②这些电文应能存储到被读出为止。
(4)应能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起动和进行遇险和安全呼叫;
(5)DSC遇险呼叫的起动应优先于该设备的任何其他操作;
(6)自识别数据应存储在DSC设备中,操作人员应难于改变这些数据;
(7)应配备能在不发射信号的情况下对DSC设备进行日常测试的装置;
(8)应配备下列信号装置:
①专用的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以表明收到遇险或紧急呼叫或其他遇险类别的呼叫。这种报警和指示应不会自动消除,应有保证只能手动复位的措施;
②表示遇险和紧急之外的其他呼叫的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
18.VHF 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并能使用备用电源来工作。
19.机动船VHF的配备要求
VHF按海区配备的数量要求(台) | ||
A1海区 | A1+A2海区 | A1+A2+A3海区 |
1 | 1 | 1 |
注:
上表中的VHF应具有电话和DSC功能;
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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