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海事部门的朋友咨询一个问题:甲板驳装运大件,高度超过了适航证书的限制(限高2米,实际装载3米),以及单位载荷超过适航证书限定的5t/m3,应该怎么办?
除了上述情况,小编也遇到类似问题,比如有的杂货船装载大型设备,无法关闭舱盖,该如何处理?其实上述问题异曲同工,同出一辙。都是属于超过证书核定的条件进行作业。
小编答复:超过证书核定条件装货,等同于证书失效,最少应当要求船舶申请临时检验!
根据船检技术法规的规定,保持证书有效的条件有三个:
实施了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状态;
证书经签署;
按证书限定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和作业。
也就是说,无论是超航区,还是超过证书限定的条件进行营运和作业,都等同于证书失效,后果很严重!海事部门完全可以依据证书失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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