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提前 12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构报告, 靠泊后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报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压载水报告单》 。报告单可书面提交或者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采用电子数据上传的方式提交。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作业报告流程:预报录入——保存(修改)——提交 + 补报——提交
预报:建议作业前12小时;将所有内容进行报告;
补报:建议作业前1小时;主要报告变更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等,如果无信息变更,可免除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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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申报时间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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