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通过分析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基本都与未保持正规瞭望有关,因为没有保持正规瞭望,进而影响了责任判定和法律追究。为此,小编编辑了这一集特刊,从引航员角度、海事检查人员角度、法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希望能对船友有所帮助。
一、国际国内规定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瞭望” 规定: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第六条“瞭望” 规定: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二、未保持正规瞭望的法律后果
1.判定事故责任主要证据之一。笔者读了很多调查报告,发现其中基本都有“未保持正规瞭望”的问题。
【举例说明】汕尾“11•4”“安盛 22”船与“闽狮渔 06256”船碰撞,认为:“闽狮渔06256”船作为让路船未及早采取有效的让路行动,疏忽了望,在碰撞危险判断方面存在过失,导致紧迫局面出现并最终与“安盛22”船发生碰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安盛22”船对碰撞危险估计不足,未保持连续正规瞭望,在让路船没有按规定采取让路行动的情况下,没有及早独自采取有效的避免碰撞的行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参照《中国海事》2017年】
2.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保持正规瞭望”,依法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引起重大危害后果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①海上(案例来自河北HSJ网络公示)
【案例简介】2022年3月25日1603时,江苏荣德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散货船“融一6”轮在航行途中与在黄骅港1#锚地锚泊船舶海南京华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散货船“京华166”轮发生碰撞,构成小事故。“融一6”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未采取安全航速、未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7条、《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21、第29条及《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第6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船东罚款8万;对船员罚款1.5万,扣留船员适任证书8个月。
【补充说明】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处罚措施包括: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②内河(案例来自浙江政务服务网处罚公示)
【具体案例】2022年8月24日09时31分,李军山驾驶“***山货23780”在杭甬运河越兴大桥西侧约200米处水域自东向西行驶时,因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与正在穿越航道的“水泥小划船”发生碰撞,致“水泥小划船”沉没,船上一人落水死亡,经事故调查双方负对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2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万。
【补充说明】根据《内河条例》《内河处罚规定》,可能的处罚措施包括:
❤违法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会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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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保持“正规瞭望”的国际国内规定&违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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