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定义
根据《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13386-2009),明火作业指的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明火作业的显著特征是作业过程中有明火焰产生。
(1)作业水域:
从安全管理来说,船舶明火作业分为港内明火作业和港外明火作业两种,其中港内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海事部门进行作业报备。
(2)作业区域:
船舶明火作业可能在甲板、货舱、深舱内,也可能在机舱内。从作业位置性质来说,可能其周围包含易燃易爆物质、封闭场所作业、开敞空间作业等,危险区域为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储存易燃易爆货物、物品的场所。据不完全统计,明火作业引起船舶火灾,占修造船火灾事故的四分之三。
(3)作业程序:
主要包含明火作业前、明火作业中、明火作业后。作业前应落实审批、确认作业场所条件、准备设施设备和报备(港内)等程序;作业中应进行监护,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为防止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船舶明火作业注意事项
(1)明火作业必须执行严格的作业审批制度,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前要申请并征得船长的同意,在机舱以外非安全区域明火作业前,应经公司批准,港内明火作业还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2)作业前要严格执行风险评估,严密组织,并制定防范措施、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3)明火作业应按规定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动火点甲板(或设备)四周及背面临舱以及至少1米范围类的易燃易爆物品。
(4)明火作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条件: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米/秒;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在密闭空间明火作业前,应提供足够、连续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9.5%;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之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焊工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合格证书。
(5)仔细检查作业工具,包括隔热服、防护眼镜是否完好,电焊机、电线是否漏电,氧气钢瓶、乙炔钢瓶没有气体泄漏现象。
(6)准备妥灭火器材和医疗救助器材。
(7)明确禁止明火作业的情况。
(8)明火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详细检查火星可能喷射到的地方,以防引发火灾。
(9)船舶平时应加强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
(10)船舶平时应加强进入封闭场所作业及消防演习等,其中消防演习应按《船舶消防演习操作规程JT (558-2004)》的要求进行。如遇险情事故,船舶应立即开展自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明火作业准备
1、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应在4h以内开工,否则应重新进行测爆认可。作业前,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场所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相对风速小于13.8 m/s。
2、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前,应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3、施工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处随时可用状态,同时应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4、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除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5、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应事先拆除距焊割边缘 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如因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应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对 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6、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拆卸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7、应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并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8、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应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保持在19.5%- 21%,并且人员进人后无明显不适感,作业期间保持连续通风。
9、油船货油舱在充注惰性气体情况下,其危险区域以外的尾部甲板可以进行明火作业,其开敞甲板可以进行火种作业,但应对该作业考查范围的可燃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速变化进行监测。
10、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舱内无含油管线通过、无可燃气体或液体的专用压载舱除外)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应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皮、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注意事项
明火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安排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监护;舱室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还需指定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场所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为防止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10、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11、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种,并进行防火巡回检查
12、对明火作业地点有任何怀疑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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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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