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造于 2015 年的国际航行船舶,总吨为43062T,散货船,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发现 EPIRB电池失效于船检机构签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SR证书)展期之前,船舶因此被滞留,签发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也被追究 RO(认可组织)责任。
1 问题的由来
2022 年 6 月 21 日,上海海事局 PSC 检查员在对一艘外国籍船舶开展登轮 PSC 检查时发现该船 EPIRB( 型号 JRC JQE-103) 电池于 2022 年 3 月过期。尽管该船持有由船检机构重新签发的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23 日的展期法定证书,但由于 EPIRB 在检查时处于失效状态,该缺陷属于可滞留缺陷。
2 进一步调查
PSC 检查员经现场核实并与船长确认,了解到该船原 SR 证书换证检验最后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由于船舶航线和船厂坞期的原因,无法在证书到期日之前按时完成法定检验并换发法定证书。根据公司申请,该船的检验机构在美国洛杉矶的分支机构在 SR 证书到期日前的 5 月 21 日签发了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23 日的经展期的 SR 证书(标注为“Conditional”)。该船EPIRB 电池的有效期的为 2022 年 3 月,在 2022 年 5 月检验机构被申请签发 SR 展期证书时 EPIRB 电池已处于过期状态。因此,船检机构于 5 月 21 日签发的 SR 证书展期也因包含已于 2022 年 3 月过期的 EPIRB 设备被认为需要追究 RO 责任。
3 公约与分析
港口国监督程序 2021(IMO Res A.1155(32))附录六第 8 条规定 SR 证书及相关设备记录(格式 R)的有效性可作为对其相关设备的配备及其有效性的认可依据。以此同时,如果 SR 证书中包含的设备失效,该证书的有效性应重新考虑。东京备忘录组织“认可组织责任评估指南”规定,追究 RO 责任适用于 RO 已签发或签注的法定证书已覆盖,且该 RO 对相关证书进行了最近一次的检验或验证审核的滞留缺陷。其中设备或非结构性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并且距 R0 最近一次检验少于 90 天(除非该缺陷明显是在 RO 最近一次检验后发生的),或者该缺陷明显是在最近一次检验时已经存在时可考虑追究 RO责任。显然,该案 RO 被 PSC 检查管追究责任是属于后者。
4 处理与纠正
PSC 检查官根据该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滞留的处理意见,并对签发 SR 证书的船检机构追究 RO 责任。该船被滞留后,签发证书的检验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其验船师在对该船检验时未能发现 EPIRB 电池过期负有责任,接受被追究 RO 责任的决定。该船的管理公司安排无线电设备供应商向船舶提供一台电池有效期至2027 年 6 月的 EPIRB 设备,并附有型式认可和产品证书。由于疫情防控政策的原因,设备送船后由船员根据厂家的指导进行安装测试。检验机构通过远程的方式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6 月 25 日,PSC 检查官按照检查程序对该船进行复查,解除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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