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配员的应用

主要用于应用船舶的安全配员的原则,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污染,主要依据经修正的 1978 STCW 公约第Ⅲ部分。 1.2 主管机关可以保留或采纳不同于此导则推荐的布置,特别是此布置是为了适应技术...

主要用于应用船舶的安全配员的原则,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污染,主要依据经修正的 1978 STCW 公约第Ⅲ部分。

1.2 主管机关可以保留或采纳不同于此导则推荐的布置,特别是此布置是为了适应技术的发展和特殊船型和航线。然而,主管机关应至少保证具体的人员安排应满足要求的安全程度。

2 工作和休息的小时数

2.1 强制要求每个公司保证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其安全履行职责和保证船舶安全所正常工作的时间。船长同样有此责任关注船上配员的人数。配员标准应当能够保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空间以获得高质量的休息。关于工作健康更具体的指导请参阅STCW 规则 B-Ⅷ/1 部分。

2.2 船员个人记录的实际工作时间记录应随船保存,以便确认是否符合相应公约要求的最少休息时间。

3 最小安全配员标准的确定

3.1 确定船舶最小安全配员标准的目的在于保证配员,包括级别/能力和安全操作船舶和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人数。

3.2 船舶最小安全配员标准的建立应当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船舶的尺寸和类型;

.2 主、辅推进系统的数量、尺寸和类型;

.3 船舶结构和设备;

.4 保养的方法;

.5 所装货物;

.6 停靠港口的次数,承担航线的长短和特点;

.7 贸易地区,水域和船舶作业区;

.8 船上训练的程度;

.9 可行的工作时间限制和/或休息要求。

3.3 确定船舶最小安全配员标准应基于不同责任级别发挥的作用不同,正如 STCW 规则所列:

.1 航行,包括所要求的风险、责任和职责:

.1.1 计划和引导安全的航行;

.1.2 根据 STCW 规则要求的维持安全航行的职守;

.1.3 操纵和处理船舶所处的所有状况;

.1.4 安全的系缆和解缆;

.2 起货和储存,包括所要求的风险、责任和职责:

.2.1 计划、监控和保证装货、储存、保存和航行中的维护,和船舶货物的卸载;

.3 船舶操作和船上人员的照顾,包括所要求的风险、责任和职责:

.3.1 维护船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且保证救生、灭火和其他安全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3.2 操作和维护所有水密关闭设施;

.3.3 适当组织船上所有人员集合登乘;

.3.4 适当保证保护海洋坏境;

.3.5 为船上提供医疗保障;

.3.6 执行船舶操作所需的管理任务;

.4 船舶轮机,包括所要求的风险、责任和职责:

.4.1 操作和监控船舶主辅推进机械和评估机械的表现;

.4.2 根据 STCW 规则要求的维持轮机安全的职守;

.4.3 管理和执行燃油和压载水的操作;

4.4 维护船舶轮机设备、系统和服务的安全。.

5 电气、电子和控制设备,包括所要求的风险、责任和职责:

.5.1 操作船舶电气、电子和控制设备;

5.2 维护船舶电气、电子和控制设备的安全;

.6 无线电通讯,包括所要求的风险、责任和职责:

.6.1 使用船舶无线电设备发送和接收信息;.

6.2 根据 ITU 无线电规则和经修正的 SOLAS1974 公约的要求,维持安全的无线电值守;

6.3 在紧急时候提供无线电服务;

.7 维护和修理,包括所要求的风险、责任和职责:

.7.1 对船舶和其机械、设备、系统执行维护和修理工作,使用正确的维护和修理方法。

3.4 除了 3.2 和 3.3 所提到的因素和功能外,确定船舶最小安全配员标准还应考虑到:

.1 当船舶在海上偏离航向时的安全功能管理;

.2 除非有限尺寸的船舶之外,否则如果有足够的合格的甲板高级船员,则船长就不一定要为了保持正常的值班而采取三人轮流制;

.3 除非船舶有限的推进马力或在不能进入的机械处所操作;否则如果有足够的合格的轮机高级船员,则轮机长就不一定要为了保持正常的值班而采取三人轮流制;

.4 维护船舶适用的职业健康和卫生标准;

.5 按要求为船上所有人员提供适当的食物和饮用水。

3.5 在确定船舶最小安全配员标准时,还应考虑到:

.1 考虑到船上分配给船员的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合格的其他人员的数量应能够满足最大工作量的情况和状态的要求;

.2 船长和船上配员的能力应能与保证船舶安全运营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必须活动相协调。

4 公司的职责

4.1 主管机关可要求管理公司根据主管机关指定的格式准备和提交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

4.2 当准备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时,公司应当采用被本规则所述的原则、建议和导则,还应准备以下几方面内容:

.1 针对保证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和处理紧急情况所需配员的任务、职责和责任进行评估;

.2 针对保证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和处理紧急情况所需配员的数量、级别/能力进行评估;

.3 基于针对保证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和处理紧急情况所需配员的数量、级别/能力进行的评估,准备和提交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通过解释配员如何处理紧急情况包括撤离乘客来调整预案。

.4 保证最低配员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是足够的,包括能够满足最大工作量的情形、状况和需要,并且满足本规则所述的原则、建议和导则;

.5 准备和提交给主管机关新的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一旦更改了航区、船体结构、轮机、设备或船舶的操作和保养,这些都会影响到船舶的安全配员标准。

5 主管机关认可

5.1 公司提交的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应得到主管机关的评估,主管机关应保证:

.1 拟定的船舶配员应包括保证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和处理紧急情况所需配员满足任务、责任和职责要求的数量、级别/能力;

.2 船舶配员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其安全履行职责和保证船舶安全所国家适用的规定的正常工作和休息的时间。

5.2 在评估公司提交的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之后,如果主管机关不能批准此预案,应当要求公司修正其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

5.3 如果拟定的船舶配员满足本规则所述的原则、建议和导则,并且在所有方面都符合船舶安全操作和保护海洋坏境的要求,则主管机关应批准此预案,并签发最低安全配员文件。

5.4 当更改航区、船舶结构、轮机、设备或船舶的操作保养等影响最低安全标准时,而公司又未能提供新的船舶最低配员的预案,则主管机关应撤消最低安全配员文件。

5.5 当船舶长期未能满足休息时间的要求时,主管机关应适当地重新审核或取消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文件。

  • 发表于 2023-07-1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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