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学习和培训阶段,掌握了各种公约、各种体系、各种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内容,但普遍认为纸上得来终觉浅。
到了自己做船长执行这些内容的时候,往往就会犯难。
有很多情况下,尤其是经济利益和船舶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在行业看来,书本上的东西,公约上的规定,都是理想设定的东西,是可以不遵守的。
但是,如果不遵守这些公约条款,船长认为是很大的风险,这样船长与租家或者船东等诸多单位之间,就会产生分歧。
这种分歧,有时候是纯粹技术上的分歧,更多的情况,是经济利益驱动与船长安全理念的分歧。这种分歧,同时也对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当租家,船东,船长甚至港口当局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冲突,理念冲突,技术冲突的时候,矛盾的焦点,往往体现在船长身上,责任和风险也压在了船长的身上。
一边是钱,一边是命,船长怎么办?
空口无凭,举个例子:
船舶稳性衡准要求,本航次初稳性高度至少0.6米,由于货物与航次的多种原因,导致完货后初稳性高度只有0.5米,船长怎么办?
从安全理念和行业技术考虑,船长本能的反应,当然是把稳性数值调整到稳性衡准要求。
但是,如果按照船长的要求调整稳性,船舶自然会增加航期,并因调整而产生额外的费用。
于是,租家会直接找船东和船长,说没有问题。理由是在同样的装载条件下,这条船前面的船长在完货稳性也只有0.5米的条件下开航了,并且安全的完成了航次任务。
你这个船长为什么不行?
船东通常第一时间会把球踢给船长,你是一船之长:元芳,你怎么看?
船长的反应是很直接的,稳性达不到衡准的要求,不能开航。前面船长的做法是安全的标准,还是公约衡准的要求是安全的标准?
船东让船长拿意见,船长给出的意见,船东经过考虑反馈给租家,租家又找船长强调行业经验做法,船长不同意,租家很多时候也听不懂船长的技术解释,也不想听船长的解释。
因为船东想和租家合作,也不能随便得罪租家,影响合作关系,尤其是当市场行情不景气的时候。
船长,左右为难,怎么办?
与上一个类似的技术案例还有很多。
其中一个船长们常见的情况,就是船舶航次吃水相对于航道水深较大,这样就导致了进港的时候,富余水深不足。
在理论上或者说在常规的情况下,港口当局对于富余水深都有一个限制,就是常见的参数UKC,不同的港口这个数值也略有不同。
现在船舶吨位越来越大,甚至有些情况下,侯潮进港也不能满足船舶吃水的要求。
从船舶安全的角度,船长和港口当局都应该遵守UKC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这个规定。
但是如果执行了这个UKC的规定,保证船舶的安全,那么租家或者经营人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反对这个规定的执行。
原因是很明确的:因为遵守UKC的技术规定,那就意味着船舶不能进港卸货,船舶就得进行过驳作业。而过驳作业会造成船期的损失,同时也会产生作业费用,通常情况下,这些都是租家或者经营人不乐于接受的。
租家或者经营人就会找船东和船长,催促船舶进港的理由和上一个案例几乎如出一辙。
最后这个矛盾同样会转移到船长身上,有时甚至会转移到引航员的身上。
一边是钱在追命,一边是船舶可能搁浅,船长引水怎么办?
稳性到了临界值,船长开不开航?吃水到了临界值,船长进不进港?
船长们翻一翻SOLAS公约,通常都会看到这样一句话:
当最小营运初稳性高度(GM) 对吃水的曲线图或表格不适用时,船长应确保营运工况不偏离经研究采用的装载工况,或通过计算验证符合该装载工况的稳性衡准。
不管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船长的绝对权力这句话似乎已经消失了。原因实际上仍在于经济利益和船舶控制权上。
船是船公司的,船不是船长的,船长也只是一个打工人。如果船东和租家都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船长当然乐享其成;如果船东和租家不遵守公约的规定,船东和船长之间的分歧就会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船长在充分行使自己的解释权后,妥协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有时候甚至不惜动用自己的工作权。
如果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船长的责任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在实际工作中,各种结果都曾经出现过。
有时候船长做了大量的工作,能够说服租家和船东,保证船舶安全;有时候船长按照公司既有的规矩执行了操作,也能够与租家、船东保持平衡;但船舶安全真的到了较为危险的临界点,船长有可能在充分努力后选择了妥协,当然也有通过保留自己自由工作的权力,从而保留了自己意见。
稳性规范,浮态衡准,强度限制等等类似的行业技术标准,在实践上应该如何执行?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船舶安全到了临界点,船长怎么办?
不可否认,行业技术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从参数计算的角度,确实有一定的安全余量。那么安全余量是多少,能不能破呢?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行业技术标准是必须要遵守的。
有余量为啥不让用呢?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商船的任务就是运货的,就是通过运货来盈利的。那么,为了装最多的货,能不能把船舶的吃水装到安全限界线呢?船舶吃水能否装到与主甲板平齐?显然是不能的。
举这个极端的例子,就是说明,船舶的安全余量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的。有人肯定说这个例子太极端,上面的案例也没有超那么多啊?为什么不行?
简单的说,任何参数的安全余量,都是为船舶保证船舶安全而设定的,有很多时候甚至是为了船舶在面临特定危险的情况下准备的。
如果为了经济利益使用了安全余量,就相当于降低了船舶的安全系数,船舶当然就会面临更大的危险,起码比船舶设计情况下危险了很多。
有人不服气:我就经常擦海底进出港,不也很安全吗?也没出事故啊。。。
那我问您:如果这样做也值得表扬和推广的话,那为什么还要规定UKC这样的技术参数?岂不是多此一举?
另外,如果您做得对,为了赚更多的利润,您不管到哪个港口,每次进出港都擦海底吗?您敢不敢?
在实践当中,确实不是完全按照书本上公约上的要求做的。在一些特定的较为安全的条件下,偶尔使用了安全余量,可能是可以的,但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那是以更大的危险代价作为赌注的行为,绝不是值得肯定和表扬的。
而且使用安全余量之前,船长等相关操作人应该谨小慎微,详细谋划,心里有底再去做。
前人做没事,不代表您做也没事;上一次做没事,不代表这次也没事。
事故是否发生,其实不是运气不运气的问题,而且您的操作是否使得您的船舶参数超过了冗余的安全余量。
俗语说,艺高人胆大。在实践工作中,要谨慎使用这句话。因为艺高排在人胆大的前面,说明胆子大的前提条件是艺高。
单纯的碰运气,和稀泥,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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