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海事罚字[2023J070201018811当事人:联系地址:大连市七七街***号违法事实及证据: ***18”轮(5030GT,2574KW)存在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海 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2023年6月7日,嘉兴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18”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问该轮监控系统,发现该轮在6月6日0000至0400期间,值班水手未参与值班。询问船方得知该水手被安排参与其他工作,且船长已知晓相关情况,但船长未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值班,
查阅《航海日志》,6月6日0000至0400时段该轮处于锚泊状态。 (适任证书编 号:BBE11120230 ***作为“***18”轮船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值班安推表、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现场检查音视频说明文件。航海日志、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长服务簿及适任证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乍浦支行常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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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手锚泊不值班,船长被嘉兴海事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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