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规博大精深,要想弄明白确实不易。周末用了整整一天,梳理了相关法规,供各位船友参考。
我的结论是:学习海事法规必须从不同体系入手,否则就是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如果将海事法规分为不同体系,学习起来就十分容易了。在学习时,可以将海事法规分为: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船员法(《船员条例》)、船舶法(《船舶登记条例》)。
有的专家说:《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后,与《船员条例》冲突的地方,《船员条例》就不能适用了。鄙人不予认同。不同法律体系,不能新旧比较。
一、先看几个处罚案例(来自某海事局外网公示)
①依据《船员条例》处罚——船员法体系
宇航178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②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
宁舟3船舶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处罚——水污染防治法体系
皖铜陵货9918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案例分析结论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7条,规定了船舶应当配备和记载相关法定文书,但是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所以,执法部门从来没有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海上交通安全法》为什么不规定处罚措施呢?哪位大神知道,请不吝赐教!
2.对于防污染方面的法定文书,比如《油类记录簿》《生活污水记录簿》等,如果发生在海上,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如果发生在内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处罚。
3.执法部门对于防污染文书之外的法定文书,比如航海日志、电台日志等,适用《船员条例》处罚。鄙人认为,《船员条例》适用所有法定文书,不仅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文书,也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文书。
4.很多海事部门出台了《免罚清单》,其中有的涉及法定文书。最主要的是,交通运输部也发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适用于全国范围。也就是说,涉及到适用《船员条例》第52条的,可以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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