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浏览某海事局网页时,看到一则处罚案例:
2023年07月09日1000时执法人员在登船检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船“航x898”轮船员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未按照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审批签字,船长李xx存在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对船长罚款3000元。
因为进入封闭场所没有填写检查表而被处罚,此种案例较为少见,所以引起了研究的兴趣。处罚逻辑是这样的:违反国家标准——进而认为违反《船员条例》第16条——最后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在查证了相关条款后发现,《船员条例》第16条第3项是一个万能条款,也就是一个筐,想装什么似乎都可以。该条款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也就是说,船员的任何违反操作规则的情形,都可以依据此条款实施处罚。罚款额度是1000-1万,严重的暂扣证书甚至吊销。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这样的条款对于船员来讲就很麻烦,因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成千上万,比如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检验法规等等,在内容方面涉及到船舶方方面面,无论违反哪一条,在没有其他可适用的条款时,都可以用这一条进行处罚。
这种条款的法律术语称为“概括性条款”或“兜底条款”。
小鱼儿认为,针对《船员条例》这一概括性条款,执法部门在适用时起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操作规则”应当是国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定规则,而不是公司内容操作规则。法定规则比如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等。一般情况下,公司制度高于法定规则。如果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没有违反法定规则情况下,不能适用该条款。
2.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违反了推荐性标准不能适用该条款。本案是因为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适用此条款没有问题。
3.违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不能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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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的一个万能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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