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区别和联系,本期继续由青岛前湾海事处危管工作室来向大家介绍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具体要求。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可以分为包装危险货物、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散装液化气体等五种类型(污染危害性货物分类同危险货物分类一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那么如何进行申报呢?
本期我们从申报的一般规定、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特殊情况的申报要求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一般规定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托运人或者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处办理货物适运报告/申报手续;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处申请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
2、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同时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和危险货物适运报告合并办理;
其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载申报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申报合并办理。
3、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二、托运人或者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提交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四)交付运输下列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6、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7、交付运输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8、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安全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三、承运人或者代理人申请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船舶种类和载货种类相符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
2、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3、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申报要求
1、定期申报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材料。
2、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3、进口货物退运申报。应在申报前向海事管理部门提交进港危险货物申报材料、出运国包装检验鉴定材料和危险货物基础资料;需对退运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验或评估,以明确包装适合装运危险货物。
4、三方评估(通报)。国际运输散装液体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未列入公约规则的需进行三方评估或通报。
5、LNG可移动罐柜运输。LNG罐柜货报需要提供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的罐柜剩余维持时间证明,可移动罐柜检验证书的要求与集装箱检验证书的审核要求相同。
6、船舶载运X、Y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进出港。船舶载运Y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进出港(过境除外),MSDS证书上应有黏度信息,没有黏度信息的托运人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货物粘度检测报告。
7、涉及锂电池海上运输的需提交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38.3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
8、托运的货物只具有危险化学品属性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无需向海事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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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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