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友咨询了一个问题,他们船的救生筏过期了只有几天,在检查时被提出缺陷:“救生筏检验过期”,要求开航前纠正。船友问,不是说救生筏到期可以展期吗?为什么只过期了几天,就要求必须在开航前纠正?
本人专业是行政法,对船舶操作方面的实质安全不是内行,遇到问题只能查找一些法规条文的规定。为此,我查找了相关公约和国内技术法规相关规定。
先说结论:国内沿海从2020法规开始,取消了可以展期的条款。内河和国际上一直存在此条款。
1.国内海船技术法规
《海规2011》第3章5.1.5:静水压力释放器,除可自行调换的静水压力释放器外,应按下列规定检修:(1)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17个月。
展期的条件:外观良好+经同意。
2.我国内河技术法规
《河规2019》4.3.3.1 每一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静水压力释放器和紧急撤离系统均应定期进行检修,间隔期不超过 12 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展期到17 个月。
展期的条件:外观良好+经船检机构同意。
3.我国国际技术法规
《国际法规》2B分册第3章8.1:每个气胀式救生筏、每件气胀式救生衣和每个海上撤离系统应予以检修: 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如不切实际,可展期到17个月。
展期条件:不切实际。
4.国际公约
海大决议A.761(18):救生筏应在间隔期限不超过12个月内进行检修,但如外观正常和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将该项限期延到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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