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船友不明白“配员”和“值班”的区别。比如船长、大副同时离船了,违反了那条规定?对此问题,简单介绍一下。
1.国内依据不同
比如船舶在码头靠泊期间,船长、大副不能同时离船,这就是配员的要求。为什么是配员的要求呢?直接原因是,此要求来源于《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而不是《海船/内河船员值班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码头停泊期间,需要一个驾驶员、一个轮机员,如果超过某个吨位,需要增加配备一名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这是《海船/内河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
《海船/内河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一条: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
第九十二条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2.两者国际法依据不同
SOLAS、MARPOL、STCW、MLC被称为海事四大支柱。《配员规则》之要求,来源于SOLAS,《值班规则》之要求,来源于STCW,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法源。SOLAS、MARPOL、STCW、MLC
SOLAS/V/14 & STCW/CI/ R4 & Res.1047(27)
1.每艘船舶应确保配备足够数量和足以胜任的船员(或在必要时采取措施);
2.主管机关应该合理确定适当的最低安全配员(考虑到本组织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并颁发一份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或等效证明,作为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凭证。
3.船上应配备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同等文件(当货船GT<500时,若船舶没有配备《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同等文件,应确保实际在船人数足以保障预定航次的安全航行);
4.最低安全配员证明应包括下列信息:对船名、船籍港、船舶编号或呼号、IMO编号、总吨位、主推进装置功率、船型和航区、机器处所是否无人值班和ISM规则所定义的公司的清楚声明;一份说明了要求配备的人员数量和级别/职能及任何特殊情况或其他备注的表格;
5.实际在船服务的海员人数和所持证书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相关文件的要求。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