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水域商渔船碰撞风险陡增--
自5月1日进入伏季休渔期以来,长江口水域渔船数量明显下降,除极少部分特殊品种捕捞船舶外,大部分渔船回港休渔。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要求及渔政部门相关信息,8月1日12时开始,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在申请专项捕捞许可后开展捕捞作业;9月16日12时以后,东海休渔将全面解禁。由于受台风“卡努”的影响,部分原定专项捕捞渔船出海的时间有所推迟。
在7月份海蜇捕捞许可作业期间,南槽锚地及其附近水域,大量渔船进行海蜇等特殊经济品种水产品的捕捞,占用航道和锚地,给通航带来很大安全隐患。为应对“小开渔”,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商渔船事故纠纷风险,吴淞海事局呼吁各商船和渔船切实加强事故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航行畅通、作业安全。
---海蜇专项捕捞期间的部分渔船(绿点为渔船渔网)---
化风险
化风险
---防商渔船碰撞注意要点---
商
船
注
意
要
点
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航线
商船在设计计划航线时应尽量避免穿越渔船密集区,如不得不穿越渔区,应当做好进入渔区航行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研究和了解长江口水域渔区分布情况和渔船航行作业习惯,根据通航环境、海上气象、潮汐潮流等情况,适时通知机舱备车,增派瞭望人员。
熟悉渔船作业特点
商船驾驶员应当熟知相关渔船的作业信号,保持正规瞭望,恰当使用助航仪器,正确分析渔船动态,采用安全航速,主动避让渔船渔网,必要时采用减速或者停车或者倒转推进器,如有任何疑虑,应当毫不犹豫地叫船长上驾驶台。
守听并通报渔船碍航信息
商船在进入报告线后,有效守听VHF CH08和CH16,有效接收VTS关于渔船碍航方面航行安全信息,提前做好相应行动对策。通报渔船碍航信息。商船在发现有渔船在航道和锚地进行捕捞和放网作业时,及时向VTS通报相关情况,记录渔船和渔网信息,必要时保留图片和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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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船
注
意
要
点
按规定合理作业
渔船作业应避开航道、锚地,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按要求采取避让措施并显示正确的号灯号型;航行、锚泊和作业时,保持AIS设备正常开启,保持VHF CH16有效守听,严禁疲劳驾驶,不抢越商船船首。
提升自身安全责任意识
渔船还应当不断提升船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船上配备相关海图,掌握长江口水域航道、锚地、导堤等通航环境和水上遇险搜救电话12395。
熟悉长江口通航环境
建议南下北上渔船可以适时采用长江口定线制航路航行,经C通道北上或南下;也可以避开长江口定线制,在L1报告线东侧水域(长江口东经112度40分-50分)通过。严禁穿越深水航道导堤和丁坝,严禁随意穿越航道和锚地水域,远离锚泊商船及其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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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特别提醒
按照避碰规则第九条“狭水道”的相关规定,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按照避碰规则第十条“分道通航”的相关规定,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根据“长江十年禁捕”的相关规定,长江口水域东经122°15′以西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各渔船严格执行相关禁捕规定。
吴淞海事局会持续与各地农委、渔政部门主动对接、积极沟通,进一步规范渔船作业秩序,吴淞VTS中心将结合渔船实际动态做好安全信息播报、交通流组织,为营造通畅、有序、高效、安全的长江口通航环境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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