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粮船减载进港卸货问题

实际问题PART.01 船舶管理公司遇到了这样一个实际问题: 散粮船计划到A港卸货,直接进A港则吃水受限制,船舶需要在锚地减载到允许的吃水,然后再往里面开20多海里,移到B港卸货。 但是,...

实际问题P ART.01


船舶管理公司遇到了这样一个实际问题:

散粮船计划到A港卸货,直接进A港则吃水受限制,船舶需要在锚地减载到允许的吃水,然后再往里面开20多海里,移到B港卸货。


但是,船长出的这个减载计划,减载公司认为无法操作,要么两种货在驳船上混合,要么4舱的货就3000多吨,浮吊够不到,只有减载两个同种货的满舱No.3&5舱。


可是,船东坚持说减载后不符合稳性要求,我想问的是有公约支持船东吗,像这种遮蔽水域也要全程满足谷物稳性要求?


从公司表述中可知这样一个事实:

这条散粮船想进港卸货,但是吃水太大,港口航道水深受限制,无法直接进港。

船长给出的意见是,先到锚地过驳卸货,卸掉一部分货载后,再进港卸掉全部货载。

但是,减载公司无法操作。

船上4舱是部分舱,而且只有3000多吨的粮食,如果单独从4舱卸货,浮吊够不到卸不出来,而且减载量不够;

如果同时卸3舱和5舱的粮食,船东公司又不允许。因为这样做,将意味着这条散粮船,同时存在3个部分舱,船舶稳性不满足要求。

另外,3舱和5舱装载的粮食是同一种,而且和4舱的粮食又不是同一种。

如果卸4舱和3舱的,或者卸4舱和5舱的,那么卸到驳船上的两种粮食又混票了。

矛盾的焦点:满足稳性要求,就会导致减载公司驳船上的粮食混票;如果减载公司不混票顺利过驳卸货,船舶稳性又不满足要求,船东公司不允许。

咋整?


众说纷纭  PART.02

第一种说法:

你们这段航程应该是港内状态,界限操作没那么严格和夸张,要不半舱状态倾侧力矩很难符合。


第二种说法:

这种情况,是限制吃水的减载,港口当局主要看重的是水尺是否超限,我个人认为我们计算的稳性是为了满足各种海浪条件的,在江内航行,风、浪、流、及水深的条件都已经改变,减载满足弯矩、储备浮力,剪力等条件下,稳性的倾侧力矩达不到海上的标准是可以的,但作为船长、大副心中一定要知道自己的船舶在恶劣天气下是不符合标准的,想好预定方案,一旦天气恶劣无法及时进港卸货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来满足标准,比如增加压载水等措施。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三种说法:

减载尽量减少SLACK舱的数目,一般两个SLACK的时候还是能满足要求的。配载仪上试一试吧,各个油水仓要么空,要么满,尽量减少影响了。到了港池锚地都开始减载了,其实即使流态化倾斜也不至于倾覆,随时可以用港口设备校正。


还有的兄弟说,这个问题本来没事的,之所以是个问题,是因为船长和公司领导都换了。图片


说法解析  PART.03


第一种解析:

这种说法认为,船舶稳性分为港内状态和海上状态的。是的,在稳性规范中,确实存在港内和海上这两种状态的。


但是,散粮船却另当别论。因为散粮船的稳性,是国际上极为重视的一种稳性。原因是散粮船因为稳性不足导致事故的案例,的确有很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从《谷物规则》的历史演变中可见一斑。


况且,公约的精神是,选整个航次最不利的状态,核算稳性。


因此,微海事认为:这种使用港内状态降低散粮船稳性的说法,在公约最原始的技术精神上,是有体现的。在实战商务当中可以拿来说一说,该说法本身没有多少公约依据。


第二种解析:

这种说法认为,与船舶稳性相关的客观条件发生了改变,稳性标准应该也发生了改变,言外之意就是条件变好,稳性标准应该降低。


至于其提到的超载和预防措施的内容都很好,但与本问题关系不大,暂且不提。


微海事认为:这种说法,是比较接近于公约事实,可惜的是只从经验性的感觉上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自己的技术观点。


当船舶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的时候,散粮船的稳性确实有降低,而且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


第三种解析:

这种说法认为,保证两个部分舱一般情况下,船舶稳性是满足要求的,并建议在配载仪上试一试,同时给出了良好的建议,通过控制油水改善稳性。


微海事认为:这种说法提到配载仪测算是对的,但仍旧是从经验性的角度给出的建议。说法实用,但是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稳性标准的问题。


硬核结论  PART.04


散粮船的稳性,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国际航行的散粮船,有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需要满足IMO谷物规则的稳性衡准;在没有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需要满足IMO关于此类船舶单独的一套稳性衡准。


这是SOLAS公约中最为硬核的规定。


第二、对于国内航行散粮船来说,需要遵守港口国对于国内航行散粮船稳性的有关规定。


这也是公约的精神。


其中,航海技术、管理领域以及商务领域,需要明确的一个技术指标是国内航行散粮船这个定义。


国内航行海船是指


仅在国内沿海各港口之间航行的,包括专用船、多用途船和一般干货船;


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海域卸载后,存在多个部分舱的船舶。



因此,在我国海域卸载后,存在多个部分舱的国际航行的散粮船,是属于国内航行散粮船。


对于这种性质的规定,在SOLAS公约当中或者其他的公约当中,都有很多的体现。


那么,硬核的观点来了。


如果一条无限航区的散粮船,也就是国际航行的散粮船,在我国海域卸载后,存在多个部分舱,那么这条船在我国海域就属于国内航行散粮船。


既然属于国内航行散粮船,就应该遵守我国国内航行散粮船的稳性规范。


众所周知,国内航行散粮船的稳性规范,要比国际航行散粮船的稳性衡准,宽松了很多。


详细的计算方法,因为篇幅所限,同时在公众号里面撰写公式非常的费事就不再赘述。因此,详细内容请见船舶货运的相关教材或者文献资料。



总结陈词   PART.05


来自微海事的五条忠告


对于案例中的问题,请船员兄弟们,尤其是船长大副,以及海事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务须明确以下内容。


1、不是所有国际航行的散粮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IMO谷物规则的稳性衡准。不能拿一个标准去套实际操作中的所有情况,要求过高可能会导致实际工作遇到很大的困难,且多数情况下可能是不必要的。


2、散粮运输技术中,船舶强度计算较为容易,但是稳性计算难度较大且至关重要。不仅仅体现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单独的稳性计算表格和流程;在稳性计算的内容上,亦有较为复杂的算法和衡准,需要大家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


3、散粮船稳性计算,分为内贸和外贸,同时外贸又分为有批文和无批文的情况,还可能涉及到普通衡准和特殊衡准两套稳性衡准的校核问题。散粮船计算量较大,涉及的术语和计算过程也较为复杂。因此,需要掌握实际计算过程和底层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才能游刃有余。


4、船舶运营操作,不应完全寄希望于代理或者租家,甚至是码头和管理当局的理解配合,而应该行业把技术标准搞清楚,把计算做到位,在此基础上再配合关系协调,将事半功倍。否则操作上将面临各种问题,而有时候较为尴尬,无所是从。


5、散粮船稳性计算在公约中,尤其是1991年谷物规则中,有较为清晰的阐述。规定详实完整,术语描述准确,计算过程详实,可以作为船舶运营技术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希望兄弟们,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公约和港口国关于散粮船稳性的核心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消除矛盾,卸下重任,完成任务,工作愉快。


顺祝航安。

  • 发表于 2023-08-2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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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文
朱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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