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海事大学面向各有关单位发布了《关于<船员法>立法前期研究调研的函》(函件原文和调查问卷下载地址附后),广泛开展《船员法》立法调研工作。函中提及,大连海事大学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的通知》,承担了《〈船员法〉立法前期研究》项目,这表明谈论了多年的《船员法》立法工作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笔者看来,推进《船员法》立法,是航运相关行业的广泛呼声,也是广大船员朋友的真切心声。推进《船员法》立法,是着力解决船员特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关键,也是建设我国高素质船员队伍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而船员作为交通劳动者大军的重要组成,是水上交通运输的重要人才资源,对保障海上物流畅通、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服务和推进国家重大战略至关重要。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国际贸易和50%以上的国内贸易通过水上运输完成。船员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我国注册船员已超过190万人,船员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从数量上,我国俨然成了船员大国,但并非船员强国,我国船员高质量发展格局尚未形成。船员权益保障不够充分,职业服务体系滞后,船员职业归属感不强,船员职业吸引力下降,船员队伍发展基础不稳,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亟需从立法层面为船员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船员权益立法保障比较分散,船员权益保障仍显不足。《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海事相关法律中对船员的管理性规定多,但船员劳动权益性保障条款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通用法律中没有规定船员特殊职业中的特别劳动权益,船员特殊劳动权益保障仍然不足;《船员条例》等其他法规规章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足,船员的一些特殊职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推进《船员法》立法,有利于解决船员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
船员职业具有国际化的特点。国际劳工组织被誉为“船员权益法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推进《船员法》立法,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船员权益保障,是我国有力履行国际公约的一种积极姿态。
此外,船员劳动具有劳动场所在海上,远离陆地与家庭时间长、劳动时间不固定、生活单调、精神压力大等特点。为了保障船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美国、菲律宾、韩国、日本等航运发达国家都在一般劳动法之外制定特别劳动法——《船员法》。我国作为船员大国、航运大国,有必要推进《船员法》立法,对我国船员提供特殊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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