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刊载了船员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提到了一个案例,是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先看看着裁判结果当中的一些陈述:
1、依据国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实习生是指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到企业实习的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虽然《上船协议书》写明鲁某某是实习生,鲁某某持有的船员服务簿注明其职务为D/C,但是没有证据显示鲁某某是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上船协议书》没有涉及鲁某某实习的权利和义务,山东某社会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以实习生的名义派遣鲁某某上船提供劳务,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鲁某某提供劳动期间山东省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910元。(其实在202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确定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910元调整为2100元,不过鲁某某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时1910元)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1910元人民币折算为296.07美元,《上船协议书》中约定鲁某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200美元,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最低工资,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鲁某某主张按照《船员雇佣合约》(阴阳合同大家懂的都懂)约定的每月工资514美元支付报酬,应予支持。由此,我想到几个问题?
1、我们所谓的船员实习生到底是怎样一个实习概念?
2、船东市场下,不给实习生发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不违法?
3、与船东或船东签订长达五年的劳动合同,休假期间不发工资合理吗?如果实习生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是可以不用遵守最低工资标准限制,这种情形下的实习生工资是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是需要付费实习的(比如医学生进临床实习)。此种情况,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不会为实习生缴纳社保。显然船员实习生大多数不属于此类。如果属于有劳动关系的“实习”,那么其薪资也就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也就是说,假如船员上船经南京某地的海员外派机构前往船上实习,理论上其薪资不应低于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即2280元人民币(南京属于第一档),劳务费、退伙费等等不算在内。前面提到的实习生被南京某外派机构收了6700上船服务费后面要回来了,实习工资只有200美金,哪怕按照当下7.2的汇率,也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意义上,可以向该海员外派机构追要这个工资差额,这个仲裁或者起诉的话,通常都会支持。不过沟通还算愉快,实习生自己也比较满意,这个事已经就此算了。(PS: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中也约定实习生最低基薪为292.67美金,不过这个同样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这个最低基薪也就无效,此时劳动者的工资就还是适用于更高的标准)所以,现在动不动实习生工资1000,1500的,甚至还免费给船东打工的,其实是可以干的,干完了实习换出证来,在线立案起诉一下,十拿九稳,按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补齐。当然,这么做道义上很难看,但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另一方面,签有劳动合同,休假期间没有任何工资只是交个社保,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没有企业能做到完全合规呢?恐怕也是有的。
第二十五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
可能也会有人问了,实习生工资都是讲好的,你情我愿,又没人拿刀架在实习生脖子上,让实习生上船。你不上,想上船的人多得很,不然怎么会这么多人排队要给中介费呢?问的很好,不过你说的是自由市场,而我讲的是政府干预,并非是一码事。企业自然是可以冒着违法的风险,1000块雇个实习生干活,甚至是0元购实习生的,只要企业能接受后面很有可能需要把这个钱补齐,甚至还要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能接受这个风险就可以。尤其是在有个我这样的up主存在的情况下,这样的风险还挺高的~(违法事实并不会因为自由市场而消失)
当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批评,经济学上历来争议很大,不过可想而知的是,如果人人都去严苛追究,企业因此承担更大的成本,又没有办法合理合法转移的话,很有可能就不再雇佣实习生了。诚然,这已经是另外的问题了,也不是我一句话两句话能掰扯清楚的。
最后,以张五常痛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段话做结,
“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问题是法例归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支持这观点的研究文献无数。我自己在街头巷尾跑了一生,结交的穷朋友无数,怎可以不为他们说话?不是说新劳动法不会帮助某些人,但这些人是谁呢?他们真的是需要帮助的劳苦大众吗?给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驶舵的人甜头,某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这是经济历史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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