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看到一个案例,想再谈谈行政法中禁止不利类推这一原则。
某轮,在接受安全检查中,被发现AIS某一个静态数据录入不正确,然后某海上执法大队人员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四)项,对该船实施了处罚。可能考虑到此种情况违法行为较轻,给予了减轻处罚,也没有扣留船员证书。
我们先看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四)项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也就是说,“未按规定开启AIS,并持续显示和记录”,构成违法行为。其中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46条,《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也就是说,该条要求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录入完整信息+发生故障后要报告。《AIS管理规定》在第5章“设备使用要求”,也是类似规定。所以,对于AIS使用主要包括三方面:常开状态、信息完整、故障报告。
《海安法》第103条只规定了未按规定开启的处罚,如果是录入信息不完整,是否也可以类推实施处罚?开头我们举出的案例即是如此。我认为,此种情况不可处罚,因为违反了禁止不利类推。
类推适用的基本法理是“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该方法符合法的安定性要 求,具有较高的正当性,也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个优选方法。但是,类推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运用到民商法领域,而在公法领域应当禁止适用。在民商领域,当事人地位平等,类推适用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而在公法领域,行政权处于强势地位,两者地位不平等,如果适用类推,很难保障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结论: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为(给付、奖励)和侵益行为(处罚、强制),如果是授益行为,则可以适用类推;侵益行为则不能适用类推。本案以类推适用了《海安法》第103条,涉嫌违反行政法之“禁止不利类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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