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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AIS违章处罚-绿芒船员学苑

船舶AIS违章处罚

只因看到一个案例,想再谈谈行政法中禁止不利类推这一原则。 某轮,在接受安全检查中,被发现AIS某一个静态数据录入不正确,然后某海上执法大队人员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四)项,...

只因看到一个案例,想再谈谈行政法中禁止不利类推这一原则。

某轮,在接受安全检查中,被发现AIS某一个静态数据录入不正确,然后某海上执法大队人员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四)项,对该船实施了处罚。可能考虑到此种情况违法行为较轻,给予了减轻处罚,也没有扣留船员证书。

我们先看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四)项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也就是说,“未按规定开启AIS,并持续显示和记录”,构成违法行为。其中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46条,《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也就是说,该条要求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录入完整信息+发生故障后要报告。《AIS管理规定》在第5章“设备使用要求”,也是类似规定。所以,对于AIS使用主要包括三方面:常开状态、信息完整、故障报告。

《海安法》第103条只规定了未按规定开启的处罚,如果是录入信息不完整,是否也可以类推实施处罚?开头我们举出的案例即是如此。我认为,此种情况不可处罚,因为违反了禁止不利类推。

类推适用的基本法理是“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该方法符合法的安定性要 求,具有较高的正当性,也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个优选方法。但是,类推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运用到民商法领域,而在公法领域应当禁止适用。在民商领域,当事人地位平等,类推适用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而在公法领域,行政权处于强势地位,两者地位不平等,如果适用类推,很难保障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结论: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为(给付、奖励)和侵益行为(处罚、强制),如果是授益行为,则可以适用类推;侵益行为则不能适用类推。本案以类推适用了《海安法》第103条,涉嫌违反行政法之“禁止不利类推”这一原则。

  • 发表于 2023-08-2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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