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日志,又叫无线电日志,或者无线电通信日志。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类似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只要求记录无线电通信相关内容,没有明确要配备这本文书。
为什么要讨论电台日志记录错误能否处罚这个问题,原因有二:首先,电台日志属不属于法定文书,这一点存疑;其次,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载错误,实行“首违不罚”,能否类推适用到电台日志?
第一个问题:电台日志是否属于法定文书?
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参见“电台日志,属不属于法定文书?”大家观点不一,但是大多认为应当属于法定文书。实践中,也有很多处罚的案例。小编也曾认为电台日志属于法定文书,因为《水上无线电规则》明确规定船舶电台应当配备电台日志,但是这个观点也受到了网友的质疑。比如一位执法人员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
“第一,船员值班规则里还规定要填写夜航命令簿,以值班规则来认定电台日志是法定文书还不够。第二,我没有在任何的官方网站找到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部公示的规章里也没有。我就不讨论这个内容了。第三,国际船舶的这个最多能说明这个是船员应当记录的内容,工作记录,最多结合值班规则认定是法定记录。另外,在无线电管理条例里没有找到要求记录电台日志的要求罚则。相对于船员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属于一般法,船员条例要依据他的基本原则。所以理解电台日志是法定文书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另外,以目前的船舶证书文书清单理解电台日志是船舶法定文书逻辑有问题。执法部门有这种处罚不代表他们正确,我们辖区是不允许这样处罚的。”
第二个问题: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纳入首违免罚,为什么无线电日志不纳入呢?是因为电台日志日志更重要呢,还是认为电台日志根本就不是法定文书?
首先,电台日志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相比更重要吗?小编认为不是。既然不是更重要,那为什么不纳入轻微免罚呢?法律总不能处罚不重要的,而赦免重要的吧!所以说,那就很有可能执法部门认为电台日志不是法定文书。
其次,我们知道,船上法定文书有很多,包括航行安全文书、防治污染文书等等。为了避免认定法定文书时的混乱,《海安法》专门设立一个条款(第九条: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要求主管机关出台《证书文书清单》。实际上,中国海事局也出台了相应清单。但是,清单中并未提及电台日志。这是否意味着排除了电台日志呢?
总之,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如果执法部门要实施处罚,其依据可能是《海上交通安全法》《值班规则》都提到了电台日志;如果不处罚,可能认为《证书文书清单》中没有电台日志,或者说现有法规虽然提到了电台日志,但是没有明确船舶应当配备电台日志。各位船友如遇到此情况,可以视情况提出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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