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提出一些十分简单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被忽略,不但被船友们忽略,有时还被执法部门忽略。因为海事管理法规错综复杂,且不断地立、改、废,所以要求我们必须以一种严谨的态度,反复对照思考,才能理清脉络。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更好的做好自身船舶的安全管理,二是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遇到一个案例:执法人员在对某轮检查时,发现该轮由于保管不当,导致船舶电台执照丢失,未保证船舶电台执照这一法定文书在船,违反了《船员条例》第18条第1项,构成“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违法行为,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第1款给予相应处罚。也就是说,执法部门认为“电台执照”属于“法定文书”,所以依据最新修订的《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针对此案,我们讨论两个问题:
1.电台执照属于证书,还是属于文书?
今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对《船员条例》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删除了第53条第1项中的“证书”。也就是说,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将不再受处罚。联系到本案,那么“电台执照”属于证书,还是属于文书,直接涉及到是否可以处罚的问题。
如何判断是证书还是文书呢?
首先,查看是否在交通部海事局发布的证书、文书清单之中,如果在清单之中,会标注是证书还是文书。经过查证,电台执照在清单之中,且明确标注为“证书”。该清单虽然规定的是海船,但是河船可以参照适用。也就是说,本案执法部门认为电台执照属于法定文书,存在认定上的错误!
其次,如果某证书或文书不在这个清单之中,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国家不认为是法定证书或文书,一种是清单没有更新。关于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在此就不予讨论。有兴趣可以参考“未配备《消耗臭氧记录簿》的深度思考!”“”假设执法部门认定船舶缺少某个证书或文书,如何界定到底属于证书还是文书,可以对照清单类推适用。比如带有“证书”“证明”“执照”之类的都属于证书,而“手册”“记录簿”“清单”“日志”“图纸”都属于文书。
2.未携带文书,是否属于轻微免罚?船长应当保证船舶、船员携带证书,以及船员在船期间应当携带证书,这两项要求已经被废止,相应罚则也删除。但是,船长未保证携带法定文书、航海资料这两项内容仍然存在。船长未保证携带法定文书,是否属于轻微免罚呢?查询了几个局的规定,其中,浙江海事局将“未携带法定文书、航海资料”全部纳入免罚清单。上海海事局将“未携带防污文书”纳入免罚清单,条件是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出示。因为各地免罚清单内容不一,遇到此类问题需要及时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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