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概述
细水雾消防系统已证明在灭火方面的有效性,不仅在所需的测试中,而且在许多真实的船舶火灾中。然而,只有在需要时及时释放水雾,才能实现有效的灭火。因此,每当机舱无人值守时,机舱中的本地控制细水雾系统必须设置为“自动”。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局(RMI)在其海上安全咨询(MAS)No.1-15中指出,由于细水雾系统不工作,许多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被扣留在美国港口。RMI在2013年也发出了类似的警告,当时和现在的大多数拘留都与细水雾消防系统通过关闭的供给阀或将系统置于手动操作模式来保护有关。当需要自动操作能力的水雾系统置于手动模式时,传感器和警报不会接通,系统的快速响应功能也会被禁用。当受保护空间无人值守时,火灾蔓延的可能性会增加,并且细水雾系统的整体有效性可以降低,特别是在灭火所需的时间方面。
二、监管背景船上的机械空间可能面临特别高的火灾风险。为了防止这种火灾风险,发动机和锅炉房以及类似的高风险机械空间必须由固定灭火系统(SOLAS Reg. II-2/10.5)保护。尽管细水雾系统比气态制剂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水无毒、环保、易于获得,并能有效冷却设备和结构,但船舶机舱中最常用的灭火剂之一仍然是二氧化碳。但是,容积超过 500 m3 的机舱也必须由固定的水基或同等的本地应用火灾进行保护。 因此,人员疏散或密封所涉及的空间,以及细水雾系统用于此目的。在机舱定期无人值守的情况下,这种本地应用细水雾系统必须配备自动和手动释放功能。
三、建议为保持对船舶和船员的高度保护,有如下建议:确保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机舱内的固定水基本地应用消防系统完全运行,并在机舱无人值守时置于自动模式。这些措施应纳入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经常巡视和检查固定的水基本地应用消防系统,密切注意阀门对齐,并确保有足够的标签,以确保现有和新的船员知道任何关键的消防设备必须立即使用。密切关注海事组织关于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修订准则(经MSC.1/Circ.1516修订的MSC.1/Circ.1432)。例如,建议对细水雾系统每周检查泵单元阀门位置,并每月验证控制阀、泵单元阀和分段阀是否处于正确的打开或关闭位置。固定细水雾消防系统维护清单以下是IMO对固定细水雾、喷水和喷水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的建议概述。但请注意,制造商、船级社和船旗管理部门可能会有额外和更严格的要求。作为一般规则,所有检查均应按照系统制造商的说明和安全预防措施进行。如果任何消防设备正在进行维护或测试,则必须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通过临时提供替代设备或其他灭火措施来保持同等的安全水平。
(1)每周检查——MSC.1/Circ.1432,第4.7章:
(2) 每月检查——MSC.1/Circ.1432,第5.4章:
(3)季度检查——经MSC.1/Circ.1516,第6.5章修正的MSC.1/Circ.1432:根据制造商的水质指南评估集水箱和泵单元中的水质。 (4)年度检查 - 经MSC.1/CIRC.1516,第7.5章修正的第1/CIRC.1432号文件:
(5)5年一次的检查-经MSC.1/Circ.1516第9.3章修订的MSC.1/Circ.1432:
(6)10年一次的视察----MSC.1/Circ.1432,第10.2章:根据船旗国管理指南或EN 1968:2002,对气体和水压钢瓶进行水压试验和内部检查。另见美国海岸警卫队2013年12月6日的《海上安全信息公报》(MSIB编号41-13)。见第02-12号《机舱防火》和第06-12号《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延迟释放的后果》的防损通知。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在PSC检查中,浦东海事局发现了多起船舶机器处所局部水雾灭火系统故障的缺陷,这种情况应引起行业内相关方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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