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生效实施,《航海日志》将成为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和安全检查的重要文书,如何做好《航海日志》记载,这里提供相关指南,供参考。
《航海日志》配备要求
根据《海事局关...
随着《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生效实施,《航海日志》将成为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和安全检查的重要文书,如何做好《航海日志》记载,这里提供相关指南,供参考。
《航海日志》配备要求
根据《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2021版)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和20米及以上国内沿海航行船舶,需要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
根据国家标准(GB 18093-2000),国际航行的中国籍海船和5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航海日志》。即:由海事局统一编号制作。由海事局授权单位登记并签发。登记时应注明所签发《航海日志》的编号及签发机关。
《航海日志》记载要求
1.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详见GB 18093-2000),简要如下:
(1)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用中文和规定的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字体端正、清楚,词句准确、简练,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如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用红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应清楚可见,改正人在改正字句后加括号签字。
(2)大副应每天查阅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应逐日签字,船长对监督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和完整应负全部责任,并逐日签字。
(3)按顺序记载,不得撕毁或增添。大副应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用完后存船两年,以后送船舶所有人保存五年方可销毁。
(4)认真填写船长、驾驶员动态表,演习记录表,船舶主要资料。
(5)航行记载部分:每班记录两次外,当航向、风流压差值、罗经改正量有变动时,应增加记录次数。记录陀螺罗经和标准磁罗经度数。记录陀螺罗经和标准磁罗经改正量。记录风流压差值和符号。
(6)气象、海况记载部分:每班记录两次,当遇恶劣天气或天气突变时应增加观测和记录次数。记录订正后的大气压。记录真风向、真风力。
(7)记事栏记载内容:无论航行、停泊或修理,凡有关船舶动态现象及动作,当班驾驶员均应按时间顺序逐行详细记录,交班时应在本班栏右下角签字。
(8)抵离港前:对影响航行安全的主要航行设备的试验和检查结果,船首尾吃水,特种船舶的特殊操作。
(9)离靠码头泊位时:扼要记载操纵措施、领航员姓名、上下船时间及地点、拖轮船名及靠上和解拖时间及动态、系上第一根缆和靠妥时间、开始解缆和解掉最后一根缆的时间、抛锚及锚抛妥或开始纹锚及锚离底时间、泊位名称、锚位以及水深底质、左(右)锚及锚链长、号灯和号型、备车、用车、完车、定速时间、船位以及调头等情况。
(10)航行中:凡与海图作业有关的事务,以及用以保证航行安全的操作、观测、计算结果、采取的措施都应记载。
(11)停泊时:锚泊、系泊及移泊情况、气象、水文情况、日视出没、升降旗和号型、号灯开关时间、装卸货时应计开工/停工时间、舱号和原因、各舱装卸货情况、船舶首尾吃水、安全巡视情况、上下客时间、油轮洗舱、打入或打出压舱水的时间和情况。
(12)重大事项记事栏:由船长或大副填写。记载船上非经常性及重大事件。
2.交通部规章的要求:
(1)《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46条:锚抛下时应当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
(2)《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104条: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这一条非常重要,我做三副时,海事局经常检查这一点)
(3)《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106条:每班交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当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当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4)《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109条: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当组织抢修,通知驾驶台报告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5)《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35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6)《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7)《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21条: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3.《船检技术规则2020》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2-1.1.17.8水密门:此类门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
(2)2-1.1.18 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此类门或坡道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
(3)2-1.1.31.4船舶在开航前,船长应保证把位于限界线以上的门的最后关闭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4)2-1.1.32 客船航海日志的记载: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铰链门、可拆卸的板门、舷窗、舷门、装货门、装燃料门及其他开口,均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关闭的时间及开启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要求的一切演习和检查记录,均应记入航海日志中,并明确记载所发现的任何缺点。
(5)3.4.5.1 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内。
(6)3.5.1.3 每周对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和降落设备进行目视检查,并将检查报告载入航海日志。
(7)3.5.1.4 每月应进行下列检查:对照检查清单检查救生设备,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8)2-1.1.30 客船水密门等的标志、定期操作与检查:水密门、舷窗、泄水孔的阀以及关闭装置、出灰管与垃圾管的操作演习,应每周举行 1 次。对航期超过 1 周的船舶,在离港前应举行 1 次全面演习,此后在航行中至少每周举行 1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