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船舶首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1短声。
船舶中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2短声。
船舶尾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3短声。
船舶机舱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4短声。
上层建筑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5短声。
船上紧急应变信号:
是指当发生弃船、消防、人员落水等险情时,用警铃或汽笛等声响器具发出的,用于召集船上人员采取应急行动的信号
船上通常有如下七类紧急应变信号:
(1)救生(弃船及召集旅客):七短一长声,警铃或汽笛连放一分钟。
(2)消防:乱钟或汽笛连放短声一分钟;如明确失火部位,还辅以长声信号来指示具体的失火部位。
(3)进水(船舶堵漏):二长一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
(4)人员落水:三长声,连放汽笛一分钟;如果明确人员从某舷落水,则右舷人落水——三长一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左舷人落水——三长二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
(5)溢油应变:一短二长一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
(6)综合应变:警报器或汽笛一长声,连放三十秒。
(7)解除警报:鸣放汽笛一长声,或口头宣布。
其中,“短声”是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除综合应变(指船舶遇上盗匪、战争等其他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反应)以外,历时四到六秒的笛声。
(1)救生(弃船及召集旅客):七短一长声,警铃或汽笛连放一分钟。 (2)消防:乱钟或汽笛连放短声一分钟;如明确失火部位,还辅以长声信号来指示具体的失火部位。 (3)进水(船舶堵漏):二长一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 (4)人员落水:三长声,连放汽笛一分钟;如果明确人员从某舷落水,则右舷人落水——三长一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左舷人落水——三长二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 (5)溢油应变:一短二长一短声,连放汽笛一分钟。 (6)综合应变:警报器或汽笛一长声,连放三十秒。 (7)解除警报:鸣放汽笛一长声,或口头宣布。 其中,“短声”是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除综合应变(指船舶遇上盗匪、战争等其他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反应)以外,历时四到六秒的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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