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次重大创新。由于属于新生事物,所以执法部门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尚不统一。甚至同一个执法部门中的不同执法人员在做法上也不一致。比如,对于《航行日志...
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次重大创新。由于属于新生事物,所以执法部门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尚不统一。甚至同一个执法部门中的不同执法人员在做法上也不一致。
比如,对于《航行日志》记载问题,即使是同一个执法部门,有的给予了处罚,有的却给予了免罚。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一是因为《航行日志》记载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二是希望明确执法标准,划清“罚”与“不罚”的界限。
案例1:2023年7月26日上午0923时,执法人员在白沙沱战备码头对“豫周江河888”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3年4月20日至今未记录航行日志,构成了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依据《船员条例》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案例2:2023年8月7日0930时左右,执法人员在万州大周停泊区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宜凯旋”轮未按规定记录航行日志(2023年7月10日到2023年8月4日航行期间未记录),鉴于该当事人的海事违法行为首次被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之前在海事行政处罚系统内查询无相同的违法行为记录,符合“首违可不罚”条件。故不予处罚
案例3:2023年8月10日上午1000时左右,执法人员在万州和尚桥停泊区现场检查时,发现“亲河999”轮未按规定将2021年11月3日在重庆涪陵海事处进行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开具的安检缺陷整改情况如实记录在航行日志上。鉴于该当事人的海事违法行为首次被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之前在海事行政处罚系统内查询无相同的违法行为记录,符合“首违可不罚”条件。故不予处罚。
上述3个案例,发生在同一执法机构辖区,违反了同一法条,所以违法性质相同。案例1给予了处罚,案例2、3界定为首违不罚。从违法情节来看,案例1未记录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案例2为不到1个月,案例3为1次。从违法(以被发现为准)次数来看,案例2、3明确指明系统内没有记录,也就是首次违法;案例1没有说明系统内有无违法记录,直接给予了处罚。
所以,据此推断案例1实施处罚的理由可能是:第一种可能,在4月20日之前被发现过同种违法行为,此次发现不属于“首次”;第二种可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
如果是第一种可能,那毫无疑问应当处罚。如果属于第二种可能,那么就值得探讨了:违法持续时间多久构成处罚?从理论角度看,无论持续多久,只要是首次被发现,都应当界定为“首违”而予以不罚。